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地下綜合管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連政規發〔2018〕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地下綜合管廊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25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連云港市地下綜合管廊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穩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統籌各類管線敷設,節約集約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干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
本辦法所稱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等設施。
第四條管廊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規劃先行、統籌建設、有償使用、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管廊建設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管廊建設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規劃建設的科學性、整體性和系統性。
第六條建設主管部門作為管廊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管廊管理政策法規、發展戰略、年度建設計劃和技術規范;
(二)推進管廊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的同步建設,指導監督各類管線入廊;
(三)負責管廊建設、運營的監督檢查,建立檢查考核機制并組織實施;
(四)指導管廊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制定管廊綜合應急預案;
(五)協助相關部門明確管廊建設運營的投融資模式、有償使用和財政補貼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負責管廊工程規劃用地管理、測繪管理,按職責分工落實管線入廊要求,負責管廊信息管理。
發改部門負責管廊工程的立項、投資計劃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管廊建設資金和財政補貼資金安排和監管,做好年度預算編制。
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動管廊建設和管線入廊工作。
國土、交通、水利、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市檔案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等單位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每五年應當結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對管廊專項規劃進行修編。
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單位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時,應征求各管線單位意見,各管線單位積極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并及時反饋意見。
管廊專項規劃的修改,按照工作程序嚴格執行。
第九條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結合近期建設情況,統一協調,與各市政工程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合理預留增容空間,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第十條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結合新建區域、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等區域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管廊;
(二)在交通流量較大和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優先建設管廊;
(三)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建以及其他市政管網改造項目的規劃建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管廊;
(四)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有條件區域,可適當為海綿城市、人防建設等其他特殊需求預留空間容量。
第十一條管廊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已覆蓋區域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管廊。
第十二條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新設管線必須入廊,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地下綜合管廊。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管線單位按照要求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第十三條管廊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程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設計方案應充分征求管線單位意見。
管廊建設需穿越、跨越或利用河道、堤防設施、人防工程的,應征求水利部門或民防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選擇,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五條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有關管線單位和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管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落實管廊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書面承諾、永久性標牌、質量信息檔案等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管廊建設單位應自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將管廊移交管廊運營單位統一管理維護,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管廊運營單位應與管廊建設單位辦理管廊交接手續,發現管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書面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運營維護
第十八條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是管廊運營、維護的責任主體,對管廊進行運營和維護,并按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維護服務;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維護工作。
管廊產權單位、管廊運營單位應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費用以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管廊的運營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向管廊產權單位繳納入廊費,向管廊運營單位繳納管廊日常維護費。
第二十條入廊費和管廊日常維護費原則上應由管廊產權單位、入廊管線單位和運營單位協商確定。建設主管部門可會同物價部門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各方協商確定費用標準提供參考依據。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在管廊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第二十一條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二)做好運營管理策劃,編制綜合管廊運營管理手冊,編制日常巡檢計劃、專項檢修計劃和定期維護保養計劃,開展巡檢、檢測、保養及維修;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組織制定管廊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險情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五)建立各級各類技術規范、標準和操作規程、設施設備臺賬、工程技術檔案、維護和巡檢記錄以及技術狀況分析報告、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等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六)對管廊及其安全保護范圍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七)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二)編制入廊管線的維護計劃,定期對入廊管線進行巡檢,做好維護和巡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范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三)及時對到期、老化、破損等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線進行維修、改造或更新,并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對報廢的管線進行移除。
(四)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制定管廊應急預案;
(七)按時繳納入廊費和管廊日常維護費;
(八)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管廊運營單位發現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督促管線單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應及時將情況報告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管廊內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運營單位應及時報告道路主管部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管線單位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相關道路挖掘審批手續。
因管廊發生險情造成道路損壞的,管廊運營單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條綜合管廊實施安全保護管理,保護區內有工程建設項目時,應依照相關規定向城市主管部門報建,經批準后方可按照綜合管廊施工保護方案開展相關施工作業。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占用、挪移、損壞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二)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三)向管廊內傾倒污水、建筑泥漿,排放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因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將設計圖紙送管廊運營單位存檔,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變更情況應納入本市管廊信息檔案。
第二十六條施工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管廊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應立即停工,并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綜合管廊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管廊,需要進入的應由管廊運營單位派人到場。未經同意擅自進入綜合管廊的,管廊運營單位應及時制止。造成損害的,管廊運營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所需費用由擅自進入者承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管廊運營單位、管線單位不履行維護職責,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施工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查處。
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管廊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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