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連云港市區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通知》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市物價局聯合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對市區(不含贛榆區)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予以調整,并在《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于8月28日下發了《關于調整連云港市區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通知》(連價費〔2018〕109號),就收費監管措施進行了細化,自2018年秋季學期起執行。
一是調整了保教費基準及浮動上限。市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基準價格調整為省優質園500元/生·月,市優質園380元/生·月,市合格園300元/生·月。全額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可在基準價格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0%,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公辦幼兒園以及部隊、高校、企業(國有集體)、街道、社區舉辦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可在基準價格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以上標準為各類幼兒園最高標準。
新建幼兒園(含設立分園)及新評定等級的公辦幼兒園,執行相應等級保教費基準價格一年內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一年后可按上述規定進行保教費浮動。幼兒園為未滿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教服務的,收費標準在正常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80元/生·月。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為幼兒提供保教服務的,保教費按日計算,費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
二是新增了分步浮動制度。為保證幼兒園收費的相對穩定,單次上浮幅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幼兒園上學年保教費標準的20%或者60元/生·月,且調整周期不得少于兩年。各公辦幼兒園可在規定幅度內自行制定收費標準,經市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各公辦幼兒園自行的制定收費標準,2018年于9月1日前(已于8月底開展的政策解讀會上布置該項工作),此后于當年5月底前提出申請,填寫《連云港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浮動申請表》,并上報成本資料,經市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舉例說明,如某公辦幼兒園上學年保教費標準為363元/生·月,高于300元/生·月,2018年秋季學期起最高可上浮上學年保教費標準的20%,即72元/生·月;如上學年保教費標準低于300元/生·月,實際收取280元/生·月,則2018年秋季學期起最高可上浮60元/生·月。2020年秋季學期可按同等幅度再次上浮 。2018年收費標準的調整,請各幼兒園按照要求,及時填寫《連云港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浮動申請表》,我們將統一審批,并對外公布。
三是新增了住宿費定價方式。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寄宿制幼兒園根據住宿條件提出申請,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四是調整了伙食費定價方式。伙食費取消了原有的不超過150元/月的政府指導價,調整為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按月收取,按月結算并公示。
五是新增了托管費收費標準。幼兒園接受幼兒家長自愿委托,在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時)為幼兒提供托管服務的,可以收取托管費,最高不超過80元/月或者4元/小時(主要針對臨時托管的幼兒),由家長自愿選擇協商決定。托管時間少于30分鐘的,不得收取托管費。
六是新增了校車費定價方式。校車費收取堅持自愿原則,根據幼兒園與家長簽訂的協議內容執行。
七是調整了保教費報銷政策。市區職工子女(符合國家生育政策,戶口在連云港市)入園的保教費可按每學期500元報銷,男女雙方各報半年。
八是明確了收費監管要求。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自新學年開始執行。幼兒園提高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即此次保教費調整僅影響2018年秋季新入學幼兒,原在園幼兒保教費繼續執行上學年標準。
幼兒園保教費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數為一個月)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實際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含一半)的按實際天數計算保教費,超過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計算保教費。(這樣規定是為了減少在收費和退費產生的歧義)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收取堅持自愿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其他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7〕9號)的規定執行。
關于幼兒園退費,2017年《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專門一條做了明確規定,《辦法》第25條規定很詳盡可操作性很強。所以新出臺的收費政策,沒做重復表述。根據《辦法》第25條規定:一是明確了按月計退方式,統一了以自然月為周期計算;二是提高了最高退費比例,從原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最高可退80%;三是分3類細化了退費比例,由于幼兒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退還80%的保教費;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退還50%的保教費;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交保教費。四是特別條款,因幼兒園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收取的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針對包括伙食費、托管費、校車費在內的服務性收費,幼兒在園天數不足一月的,以提出請假申請日期為準,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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