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一、《意見》的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出現,群眾對改善出行條件、增加生活便利的訴求越來越普遍,給既有的無電梯樓房加裝電梯成為群眾訴求的一個熱點。為響應社會呼聲,便利出行,便利居家養老,2017年我市印發了《連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對推動相關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在這幾年的工作實踐中,也發現了一些新問題,群眾也有新訴求,為更好地推進我市既有住宅尤其是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工作,我們決定對原《意見》進行修訂,以適應新情況,進一步提升《意見》的科學性、合規性、指導性。
二、《意見》出臺意義
一是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形式,讓居民按照《意見》的指引,能夠了解辦理加裝電梯的條件、手續和程序,為進一步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創造必要的條件。
二是《意見》的出臺,將切實解決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因未出臺具體規范性指導意見造成的“審批難”問題,明確了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申報主體、申報條件、資金籌集方式、審批程序和安全管理職責等內容,彌補了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中的空白。
三是《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促進社會自我管理,創新社會事務管理方式,引導高低層業主雙方通過協商促成利益平衡,為所有業主提供充分的權益保障和有效法律救濟。
三、《意見》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增梯表決方式。根據《民法典》,將原文第四條第(一)項中“加裝電梯須經本幢或本單元全體業主書面同意;加裝電梯可能影響物業相鄰權人通風、采光、日照、通行等相關權益的,還應當經受影響的物業相鄰權人書面同意”修改為“加裝電梯須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降低了表決門檻。
(二)明確部門工作職責。一是根據《連云港市機構改革方案》,進一步明確各單位加裝電梯工作職責分工,增加了第六條部門職責。二是根據加裝電梯實踐經驗以及規劃整體協調性要求,增加了第三條第二段“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會同屬地住建部門,協調一個小區內加裝電梯的申請人,統籌不同樓體、單元加裝的電梯在外觀方面的一致性,并與原樓體外觀設計相協調”。三是將原文第十條第(三)項中“申請人應當到消防部門辦理消防設計備案”修改為“申請人應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消防設計備案”。
(三)完善矛盾調解機制。為解決裝梯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各類糾紛,完善了矛盾調解機制。增加了“申請人在公示期及之前收到異議的,應當與異議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形成書面意見或協議;未能達成一致的,屬地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進行2次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條款。
(四)完善扶持補貼政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精神,增加了“各縣區可積極探索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扶持政策,參照省內其他城市補貼情況,結合實際建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補貼機制”的內容,加大政府的參與度和支持度。
(五)明確安全責任主體。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增加了第七條第(一)項,進一步明確了施工階段各單位相應職責,落實施工階段的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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