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集體土地征收流程,實現公平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為總則、征地補償程序、征地補償標準、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三條,以及三個附件,即青苗補償費標準,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補償標準,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補償標準。其中需要重點說明的內容如下:
(一)總則
1.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職責分工:《辦法》第四條界定了市、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景區管理機構以及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公安等職能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明確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3. 基本原則:根據《辦法》第五至八條的規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應當堅持依法征收原則、征地信息公開原則、公平補償原則和征地補償資金專款專用原則。
(二)征地補償程序
《辦法》根據正當程序原則,貫徹落實上位法最新規定,進一步優化了集體土地征收程序,更好地保障集體土地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財產權,減少因征地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和執政風險。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至二十二條的規定,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包含下列環節和步驟:
(1)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2)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和聽證;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6)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名單并足額預存征地補償費用;
(7)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并在批準后二次公告;
(8)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并予以公告,同時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三)征地補償標準
1. 征地補償標準分類: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
2.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連云港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 0.7 倍執行。
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
3.青苗補償費標準: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辦法》附件1列舉了蔬菜、糧食油料和菱藕的補償標準。對未列入表中的青苗類別及品種,根據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標準。
4.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補償標準: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對移植費用過高或者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辦法》附件2列舉了用材樹種(意楊、柳榆、泡桐、刺槐、水杉等)、果樹(桃、李、杏、梨、櫻、蘋果、山楂、核桃、板栗、石榴等)、葡萄、桑樹、茶園、零星花木和竹林的補償標準。對未列入表中的其他苗木、花草、經濟林木等,根據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標準。
5. 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標準: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其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的面積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依法確定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積的,應當對超過的部分給予合理補償。提供安置房補償的,安置房的面積不得少于依法確定的原房屋面積。采用貨幣補償的,應當評估宅基地和住房的價值,一并作出補償。
6. 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涉及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辦法》附件3列舉了豬羊圈舍、牛馬圈舍、禽舍、農廁、化糞池、大棚、圍墻、道路場地、噴灌設施、精養魚池土方、墳的補償標準。對未列入表中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根據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標準。
(四)法律責任
《辦法》未創設新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辦法》自 2023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8 月 12 日。《連云港市征地補償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10 號)和《連云港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連政規發〔2014〕3 號)同時廢止。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