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解讀
9月26日,市政府出臺《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連政發〔2019〕95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意見》的起草情況,從三個方面作簡要說明:
一、起草背景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部署,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201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617號)等文件進一步放寬了城鎮落戶條件,明確規定“100至300萬城區人口城市全面放開城鎮落戶政策限制”。
二、起草過程
3月初,根據省公安廳2018年10月31日印發《關于印發〈江蘇公安機關深化人口服務管理“放管服”十項措施〉的通知》(蘇公廳〔2018〕463號)部署要求,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相關規定,市公安局在前期發函征求市戶籍改革成員單位意見以及公安內部警種條線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公安局提請市政府修訂《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因3月底國家發改委印發《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617號)提出100至300萬城區人口城市全面放開城鎮落戶政策限制的部署要求,市司法局出具 “等公安部、省有關政策調整到位后再行修改”合法性審查意見。7月18日,國務院、公安部召開全國戶籍制度改革推進電視電話會議后,市公安局結合我市實際,對接市司法局,對戶籍改革計劃進一步進行了修訂,于9月初再次提請市政府修訂《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9月26日,市政府印發《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連政發〔2019〕95號)。
三、主要內容
為認真貫徹中央、部省的部署要求,全力服務保障我市城鎮化發展進程,我市在前期城鎮戶口遷移政策調整的基礎上,結合中央、部省有關規定,對2017年出臺的《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連政發〔2017〕45號)進行了修訂,修改內容如下:
(一)取消租賃私有房屋、合法穩定就業落戶關于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條件及城區(含縣城鎮)租賃私有房屋落戶居住年限限制。
原規定:《意見》第四條“合理確定城區及建制鎮落戶條件”第3項 在城區及縣人民政府駐地鎮租賃私有房屋,連續居住滿1年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第5項“有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
修訂為:《意見》第四條“合理確定城區及建制鎮落戶條件”第3項 在城區及縣人民政府駐地鎮租賃私有房屋的;第5項 有合法穩定就業的。
(二)放寬中專及技校畢業生“先落戶后就業”落戶條件。
原規定:《意見》第四條“合理確定城區及建制鎮落戶條件”第6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國家職業資格高級工以上職稱的”。
修訂為:《意見》第四條“合理確定城區及建制鎮落戶條件”第6項“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學生,或者取得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稱的”。
(三)修訂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內容。
原規定:《意見》第十六條“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發展”內容。加強護理型養老機構建設。擴大居家養老服務范圍,增加服務內容,不斷滿足多樣化、個性化養老需求。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和水平,開展農村互助式“關愛之家”建設,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三有三能六達標”改造建設,拓展功能、提檔升級,在保障好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基礎上,面向社會老年人開展養老服務。
修訂為:《意見》第十六條“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發展”內容。加強護理型養老機構建設。擴大居家養老服務范圍,增加服務內容,不斷滿足多樣化、個性化養老需求。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升級改造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拓展功能、提檔升級,在保障好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基礎上,面向社會老年人開展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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