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解讀
2021年11月30日,連云港市十四屆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聽取市民宗局起草情況匯報,審議通過《連云港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分別于2017年、2019年修訂并頒布實施。兩個條例的修訂出臺,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服務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規定是面向全國、全省的,有些條款為原則性規定,需要結合本市實際進行細化、具體化?!掇k法》在強調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的同時,針對基層宗教事務管理面臨的問題,聚焦規范化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創造了條件。
強化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掇k法》進一步強化了“宗教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細化了縣(區)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明確縣(區)政府應當準確把握宗教工作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履行好宗教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
細化“三級網絡兩級責任制”的管理體制?!掇k法》第五條規定了縣(區)政府應當把宗教事務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完善主體在縣(區)、延伸到鄉(鎮、街道)、落實到村(社區)、規范到點的基層宗教事務管理網絡。
加強對宗教團體的規范和要求。宗教團體是黨和政府團結和聯系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公民的橋梁和紐帶。發揮各宗教團體的作用,對于做好宗教工作十分重要?!掇k法》對宗教團體的建設作了若干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和要求,為宗教團體的建設明確了方向,提供了行為規范,為宗教團體履職盡責創造了條件。
針對在基層宗教事務管理發現的難點和問題,《辦法》細化宗教活動、宗教財務管理具體規范,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突出特定宗教活動的具體要求。《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特定宗教活動及有關活動的報告義務。跨市、縣(區)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辦研討會、講壇、論壇等活動,應當履行審批程序,將相關事項報告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
提出“四進”活動進宗教活動場所新要求。江蘇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印發的《關于開展2018年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活動的通知》要求組織開展“四進”活動,我市在推進“四進”活動過程中積極作為,創新工作,創新設立“四進”工作指導站,取得了良好效果和影響。《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文化建設,開展“四進”活動。
探索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統一管理的新路徑。財務管理一直是宗教事務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前期宗教治理工作的過程中,我市探索出由宗教團體推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新模式,并在全省推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具體做法。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