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使用許可(縣、區教育局)
一、基本信息
校車使用許可(縣、區教育局)
二、部門信息
連云港市連云區教育局
三、窗口辦理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本級政務服務分中心大廳
辦理地點:連云港市連云區棲霞路111號606室安監科
辦理時間: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下午15:00-18:00)
咨詢方式:0518-82310062
四、受理標準
服務對象: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受理條件:需提供真實有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617號)和校車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申請材料:(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五、辦理材料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六、辦理流程
(一)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和行駛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證、校車運行方案、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單等材料。
(二)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分別按上級機關制定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等規章、規定對申請車輛進行查驗等檢驗審查工作,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申請人未按有關規定提交車輛進行查驗的除外)。
(三)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的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對不予批準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申請人到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填寫有關校車標牌申請表格,同時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屬于單位的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審批通過的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人民政府批準的校車運行方案(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機動車登記證書、變更申請表、交強險保單,申請校車標牌。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校車標牌申請表格三個工作日內,核對校車類型、核載人數,核發放校車標牌,在非專用校車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申請人需要申請將車輛噴涂為校車專用外觀的,按有關改變車身顏色的要求,辦理變更登記。
七、辦理時限
45個工作日
八、收費情況
不收費
九、審批結果
校車使用許可
十、法律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617號)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十一、咨詢投訴
咨詢方式:0518-82310062
監督投訴方式:0518-8223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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