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對象的義務是什么?
答: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還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一是保障對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當其家庭實際收入發生變化時,應當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以便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保障金的手續;二是當居民委員會或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機關,按規定對保障對象資格進行定期審核時,保障對象應予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三是"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需要說明的是,對有勞動能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首先鼓勵和幫助他們自謀出路,爭取自食其力,在其一時無法就業的情況下,為培養勞動觀念和回報社會,應適當為他們組織一些社會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勞動,如治安值班、打掃公共衛生、照顧孤老對象等。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