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及修正情況的公示
海州區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9日將《海州白虎山批發市場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在海州區政府網站及現場予以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17日。在征求意見期間,部分被征收人通過撥打電話、電子信箱、現場接待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現將公眾意見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修正情況予以公示。
一、征求公眾意見情況
在本項目公示和征求意見期間共有被征收人和攤位證持有人500余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1.要求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平、公正、公開;2.房屋產權的認定;3.房屋補償(補助)價格,4.項目名稱統一性。
二、關于被征收人相關意見的解釋說明
1.為了防災減災、徹底消除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消防安全隱患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區政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做出該項目征收決定。
海州區政府網站及現場公示的《海州白虎山批發市場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不少于30日,就是征求各擬被征收人對改造項目實施征收的意見,既是公開征收信息過程,也是民主決策過程,從形式文件和征收程序上,確保商戶提出的房屋征收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區政府將作出《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征收決定》(附《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征收補償方案》)并予以公告;區征收部門將陸續對房屋征收的商鋪房屋建筑面積及附屬設施數量、未登記建筑認定面積、評估價格予以公示。
2.房屋權屬的問題,商戶取得商鋪使用權是與原市場主體單位簽訂的商鋪租用協議書,商戶憑商鋪租用協議書換取《市場攤位使用證》,《市場攤位使用證》也是以證明商戶取得的是使用權而非產權。
3.房屋評估價格,由被征收人經法定程序選定的評估機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獨立客觀評估房屋補償價格,并進行公示和糾偏,被征收人在公示期可以對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依據法定程序申請復核和申請評估專家委員會裁評。
三、方案修改情況
1.根據部分商戶意見,結合本地塊實際情況,現將“海州白虎山批發市場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項目”修改為“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
2.本次征收方案根據《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連政發〔2018〕42號)、《連云港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連建征監〔2018〕124號)、《區政府關于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標準的通知》(海政發〔2018〕41號),以及地塊實際情況,對相關政策等作出適當調整,充分考慮被征收人的利益,詳見《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修正稿)》。
特此公示。
附件:《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修正稿)》
海州區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修正稿)
為防災減,徹底消除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安全隱患,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海州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及構筑物實施征收并進行綜合改造。依據國家、省、市房屋征收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結合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房屋現狀,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
2.《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住建部建房〔2011〕77號);
3.《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4.《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4號);
5.《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5號);
6.《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14號);
7.《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連政發〔2011〕128號);
8.《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連政規發〔2014〕1號);
9.《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連政發〔2018〕42號);
10.《連云港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連建征監〔2018〕124號);
11.《區政府關于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標準的通知》(海政發〔2018〕41號);
12.其他相關文件。
二、征收人
海州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
海州區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實施單位
海州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海州區朐陽街道辦事處、海州區幸福路街道辦事處。
五、征收補償范圍
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紅線范圍內A地塊1-10區、11區部分、13區部分的房屋及構筑物(詳見市規劃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圍紅線圖)。
六、征收期限
自本項目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結束。
七、征收簽約期限
1.合法房屋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內。
2.攤位證房屋以項目指揮部公布的時間為準。
八、征收簽約獎勵期限
1.合法房屋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內。
2. 攤位證房屋以項目指揮部公布的時間為準。
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從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每年度公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半數以上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協商選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或未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征收部門將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半數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十、被征收房屋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
(二)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含民房建筑執照),并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按照規劃許可證件載明內容建設,但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
(三)國有土地上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由市國土部門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記資料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屬確認單(以下簡稱土地確權材料)。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沒有建房批準手續,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被征收房屋,參照有證房屋予以補償。
(四)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或者雖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但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外的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土地符合登記條件因歷史原因未進行登記的,由國土部門按程序確權。
(五)已經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
十一、合法產權房屋的補償、補助及獎勵
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可以采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一)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按住建部建房〔2011〕77號文和連建征監〔2018〕124號文評估確定。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1.產權調換,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確權面積征一還一、靠戶型調換、互找差價。
2.選房辦法:按照“公開公平、配合優先”的原則,采用“依據業態、兼顧意愿、分批進行、先簽先選”的規則進行選鋪。項目指揮部作為選鋪實施責任主體制定選鋪辦法,組織相關業態組、各工作大組(小組)及專業組人員共同實施。具體時間按照項目指揮部公告的時間為準。
3.過渡方式:項目指揮部已經安排進行自行或統一過渡,并已簽訂《臨時經營過渡安置協議》。按照連政規發〔2011〕4號文和海政發〔2018〕41號文規定,被征收人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時,與被征收人結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以及各項優惠獎勵費用。
4.安置房源:《海州白虎山批發市場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項目A地塊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批建的A2區、A3區、A4區、A5區及A7號樓。
5.安置房戶型面積:安置房樓址、戶型以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圖為準(詳見現場選房圖),安置房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測繪部門測繪面積為準,按實結算。
6.安置房上房時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繳納。
7.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低于安置房總價的,差價部分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給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超過安置房總價,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四)征收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積和性質以土地證載明的面積和性質為準,土地面積、性質有爭議的,由市國土部門予以確認。房屋面積確權按國有土地上房屋確權原則執行,房屋及土地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連政發〔2011〕128號文和海政發〔2018〕41號文執行。
(六)經認定的違法建筑,不予產權調換。
(七)補助及獎勵
1.搬遷補助: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
2.臨時安置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2元/月/平方米計算。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本次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項目指揮部提供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被征收人選擇期房安置的,按24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房屋征收部門責任延長過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門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執行。
3.簽約及搬遷獎勵。本項目簽約獎勵期限為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內。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獎勵期限內簽約并搬家騰空房屋完好交給征收人的,予以下列獎勵;超過簽約獎勵期限的,不予獎勵。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8%。
(2)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獎勵200元/平方米,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計算。
(3)征收企事業單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內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
4.關于未認定房屋的獎勵。2016年8月1日前建成的被征收房屋,除按照連政規發(2011)14號文已認定為合法建筑以外部分的房屋:
(1)在土地權屬材料認定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按照成本法評估以獎勵形式給予補助,但不享受產權調換、搬家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和簽約、搬遷獎勵等優惠政策;
(2)在土地權屬材料認定范圍外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按照成本法扣減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準地價評估以獎勵形式給予補助,但不享受產權調換、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和簽約、搬遷獎勵等優惠政策;
5.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約定時間將房屋交給征收人的,按照違法建筑磚木、磚混、鋼混建筑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補助。
十二、攤位證房屋認定、獎勵與補助
對積極配合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工作,在簽約獎勵期限內簽約并完成搬遷的攤位證持有人,給予以下獎勵與補助,超過簽約獎勵期限的,不予獎勵與補助。
(一)房屋面積認定。以攤位證或與房屋主體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攤位證無記載面積或攤位證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測面積(不含翻建、擴建增加的面積)不一致的,以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測面積為準。
(二)房屋性質認定。以攤位證或與房屋主體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登記性質為準,無登記的以現狀實際用途由工作組和指揮部政策組共同確認,確認表現場公示無異議后生效。
(三)對攤位證房屋的安置采用按攤位證房屋的認定面積“收一獎一、靠戶型調換、補齊差價”進行置換新市場房屋,并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1.攤位證房屋的補助價格由評估機構按住建部建房〔2011〕77號文和連建征監〔2018〕124號文評估確定房屋的價值(完全產權的市場價格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同類用地基準地價),安置時與所置換房屋價值補齊差價。
2.選房辦法:按照“公開公平、配合優先”的原則,采用“依據業態、兼顧意愿、分批進行、先簽先選”的規則進行選鋪。項目指揮部作為選鋪實施責任主體制定選鋪辦法,組織相關業態組、各工作大組(小組)及專業組人員共同實施。
3.安置房源:《海州白虎山批發市場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項目A地塊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批建的A2區、A3區、A4區、A5區及A7號樓。
4.安置房戶型面積:安置房樓址、戶型以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圖為準(詳見現場選房圖),安置房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測繪部門測繪面積為準,按實結算。
5.安置房上房時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繳納。
6.由房屋置換簽約戶在《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場及周邊地塊(消防安全隱患整治部分)攤位證房屋征收安置協議》(以下簡稱《房屋征收安置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置換房屋差價支付給房屋征收部門。
(四)經認定的違法建筑和非法占用攤位,不予獎勵。
(五)其他補助及獎勵
1.搬遷、臨時安置補助按照《臨時經營過渡安置辦法》執行。
2.房屋置換簽約戶可以享受超出安置面積部分價格優惠,具體優惠如下:
(1)房屋置換簽約戶在結清“收一獎一”提升產權部分差價款后,超出“收一獎一”房屋面積部分價格按新商鋪評估單價優惠10%;
(2)《房屋征收安置協議》簽訂后,在規定時限內選擇銀行按揭,補齊差價款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按揭手續的,超出“收一獎一”房屋面積部分價格優惠1%。
3.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安置協議》,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每平方米300元。
4.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房屋置換簽約戶積極配合海州白虎山批發市場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工作,在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按照違法建筑磚木、磚混、鋼混建筑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補助。
十三、其他事項
1.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丈量,并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價格不實,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2.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或海州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3.在房屋征收期間,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征收人有權在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及搬家騰房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海州區房屋征收局報請海州區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海州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0.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區房屋征收局進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和攤位證持有人所留聯系方式通知辦理上房手續。被征收人和攤位證持有人所留聯系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書面通知海州區房屋征收局;否則,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和攤位證持有人自負。
十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本方案最終解釋權歸房屋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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