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城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
根據省人社廳有關通知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我市從2025年1月1日開展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工作。
據介紹,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確認指標包括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等因素,計算周期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每24個月為一個計算周期。經辦機構核定費率浮動調整后的費率執行周期為24個月,本次執行時間為2025年1月1日。
所謂浮動費率確認指標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某用人單位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占該用人單位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工傷發生率是指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某單位工傷人次數與該單位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
據悉,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由省統一核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與費率浮動檔次對應為: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用人單位連續兩個浮動周期內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支繳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支繳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傷發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支繳率大于100%的,或者工傷發生率大于3%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用人單位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2年的,不實施浮動。用人單位非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2年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支繳率、工傷發生率。一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不向下浮動。二類至八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后的費率低于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按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下浮條件,但在上一浮動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傷保險費率不實施下浮:欠繳工傷保險費;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應付未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錯誤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
市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用人單位可登錄省人社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關注彈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獲取費率浮動信息。未開通網上經辦的用人單位,可撥打市人社服務熱線12333或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前臺咨詢費率浮動信息。用工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告知后10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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