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工商營業執照、市級立項批文等);(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市應急管理局收到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應急管理部門,并書面
告知申請人。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市應急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