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衛健委、社會事業局,委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衛生健康領域體系建設,規范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連云港市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2月6日
連云港市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連云港市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管理,推進衛生健康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蘇省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信用體系建設推動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市醫療衛生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是指注冊在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
本規定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狀況的信用信息。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信用信息的歸集、評價、共享、使用、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息按照誰產生、誰歸集的原則開展。
第五條?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按照依法依規、真實準確、公平公正、動態調整的原則,依法維護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歸集
第六條?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歸集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信息,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以公民身份號碼作為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標識碼,建立健全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檔案。
第七條?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
第八條?基礎信息指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資質等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學歷、工作單位等信息;
(二)執業注冊信息:執業資格等級、注冊日期、注冊證書編號、執業單位名稱、執業范圍類別、多點執業情況專業類別等信息;
(三)信用承諾信息;
(四)其他基礎信息。
第九條?正面信息主要包括:
(一)獲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表彰、獎勵、通報表揚等信息;
(二)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開展的與醫療衛生相關的對口支援、搶險救災、衛生應急活動等信息;
(三)參與無償獻血、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組織無償獻血活動等社會公益活動信息;
(四)其他正面信息。
第十條?負面信息主要包括: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事實的信息;
(二)與醫療衛生相關的考試考核作弊的信息;
(三)與醫療衛生相關的刑事犯罪判決以及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信息;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醫療衛生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的信息;
(五)違反信用承諾的相關信息;
(六)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未履行《定向就業協議書》規定的信息;
(七)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者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的在培學員,未與就業單位和所在培訓基地達成協議而自行退培的信息;
(八)行賄受賄或者違反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項準則”規定,被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追究責任或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九)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
(十)經認定的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負面信息。
第三章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評價結果從高到低劃分為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良好)、C級(信用較差)三個等級。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開展信用信息歸集,動態開展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狀況信用評價工作,評價周期為一個自然年。每年第一季度對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上一年執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反映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狀況。評價期間,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需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對評價結果為C級的應書面告知當事人。經確認后的評價結果納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具有本規定第九條中任意一項,且無第十條中的情形,信用評價為A級。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無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中的情形,信用評價為B級。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有第十條中情形的,信用評價為C級。
第十五條?在一個評價期內,出現新的影響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信用評價結果等級的信息,應動態更新相關數據,并由提供新信息的單位對評價結果重新確認。
第四章異議處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認為其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存在記載錯誤或者遺漏的,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對信用評價結果不服的,可向歸集該信息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附件1)。
第十七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向信息提供單位進行核實,對確實有誤的信息,及時聯系信用管理部門在系統內更正或撤銷,根據新的準確數據重新進行信用評價,并在30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反饋申請人(附件2)。
第五章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完善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展科研及有關項目安排、人才項目評審、職稱申報聘任、職務晉升、評先評優等日常監管工作時,依法依規應用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的激勵、懲戒措施。
醫療機構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根據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信用評價結果,在人才項目評審、職稱申報聘任、評先評優等日常監管工作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
第六章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準確提供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信息,不得漏報、瞞報、謊報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的信用信息。對未及時提供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信息的,由賦有管理權限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提供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篡改信息或以其他違法方式,損害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連云港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連云港市醫療衛生行業從業人員執業信用信息異議信息處理申請(復審)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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