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連云港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連政規發〔2020〕4號)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是指采取科學合理的行政、經濟、技術等措施,加強用水管理,優化用水結構,改進用水工藝,實行計劃用水,杜絕用水浪費,有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
第三條 節水工作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集約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制定有利于節水的政策措施,建立節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實施節水規劃。
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城鄉建設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的理念,充分考慮本地區的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節水主管部門,負責節水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市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節水管理日常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水工作,擬定節水政策,組織編制節水規劃,會同相關部門補充制訂行業用水定額,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推進合同節水管理,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合同節水、節水評價等情況進行考核。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節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參與節水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水重大項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城鎮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指導工業企業節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水技術改造項目。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建設與高效節水灌溉建設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開展節水工作,落實單位節水工作要求。
市教育主管部門指導學校節水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校園節水工作要求。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導醫院節水宣傳、節水教育,落實醫療系統節水工作要求。
市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節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的節水工作。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水投入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建立節水專項資金,對節水型載體建設、節水技術改造和非常規水源利用等項目給予優惠和經費補助。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引導用水戶對海水進行綜合利用。
第七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水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節水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節水規劃實施后評估工作。
第八條 實行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覆蓋市、縣(區)的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
第九條 自備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兩萬立方米以上的較大計劃用水戶,用水計劃由計劃用水戶建議,其中市級使用公共供水的較大計劃用水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共供水主管部門審核下達,縣(區)計劃用水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下達。年使用公共供水兩萬立方米以下用水戶由公共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用水計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
第十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年度用水計劃建議。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按照年累計考核的方式下達計劃用水戶年度用水計劃。
較大計劃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備水源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并每年向社會公示收費情況:
(一)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
(二)超計劃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資源費;
(三)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資源費;
(四)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資源費。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使用公共供水的,實行累進加價收費,累進加價收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用于水資源節約和保護。
第十二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
年取用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萬立方米以上的計劃用水戶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系統聯網運行。取水計量設施的檢定應當由具備檢定資格的單位按照規范程序開展,檢定結果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節水記錄臺賬,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測試,按時報送用水、節水報表。
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用水工藝或者產品結構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進行水平衡測試。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水平衡測試,開展節水評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并對存在問題予以整改。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用水統計調查制度,確立用水統計指標體系,規范統計方法,并督促節水管理機構、供水企業和計劃用水戶建立供水和用水數據傳輸系統與共享數據庫。
計劃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檔案和臺帳,并在每季結束后的十日內向節水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季度的用水報表。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工農業生產布局,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限制粗放式農業灌溉方式。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水效率管理,區域整體用水效率低于國家或者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標的,不得新增用水計劃;計劃用水戶用水效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削減其用水計劃。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水規劃制定農業節水實施方案,建設農業節水灌溉設施,配備相應設備,實行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加強對農業節水的技術指導、培訓、推廣。
推廣使用集約化節水型種植養殖技術和尾水處理再利用技術,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水灌溉設施,支持丘陵山區等缺水地區興修水庫、塘壩等攔蓄雨水設施。
第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定期公布水效領跑單位、水效指標等方式,推動全社會建立節水型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節水型園區建設進行政策引導,支持節水技術改造、海綿城市建設等項目。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開展節水評價,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
年取用水五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時,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節水方案進行評估;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項目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或者未安裝使用節水設備的,應當建設節水設施或者安裝使用節水設備。
第十九條 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節水評價:
(一)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包括區域供水工程規劃、引水調水規劃、水庫建設規劃、灌區建設規劃等;
(二)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工程項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調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三)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包括城鎮新區規劃、工業園區規劃、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高耗水行業的專項規劃、涉及取用水的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等;
(四)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包括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庫、渠道等取水,并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
取用公共供水的高耗水建設項目逐步推行節水評價。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水制度,提高內部用水計量率,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定期進行用水統計分析,按時上報用水、節水報表。
工業企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循環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達不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進行整改。
工業集聚區應當推廣串聯用水、再生水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工業集聚區。
第二十一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尾水應當重復利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建立定期管網檢測和漏損控制工作機制,發現漏損及時維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供水管網改造,逐步開展供水管網獨立分區計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洗浴、洗車、游泳館等特種用水行業經營者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器具,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將再生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鼓勵和引導用水單位利用非常規水源,將非常規水源利用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五條 明顯標識,再生水管道不得與公共供水管道交叉連接。
第二十六條 城鄉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車輛沖洗等市政用水,冷卻、洗滌等企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優先選擇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或雨水。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適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勵使用再生水,減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新建項目景觀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污水管網和排水防澇設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鋪裝、植草溝、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設施。
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要求。
規劃用地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凈化、滲透和收集利用設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參照縣(區)人民政府的職責,履行節水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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