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變更)
一、基本信息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變更)
二、部門信息
連云港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三、窗口辦理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是
辦理地點:連云港市政務服務中心2樓衛健委40號、41號窗口(連云港市海州區凌洲東路9號 )
辦理時間: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詢方式:咨詢電話:0518-85868120
四、受理標準
服務對象: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其他組織
受理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試行)》(蘇衛監督〔2007〕49號)規定。
五、辦理材料
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資質材料復印件或變更登記情況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原件、委托辦理的,提供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六、辦理流程
暫無
七、辦理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5工作日。
八、收費情況
不收費
九、審批結果
衛生許可證
十、法律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204項 項目名稱: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實施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規章】《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住建部、國家衛計委令第31號予以修改) 第四條 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規范性文件】《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試行)》(省衛生廳蘇衛監督〔2007〕49號) 十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供水單位應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延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編號不變。 十二、供水單位需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名稱(指生產地點、生產環境和生產條件不變者)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供水單位的變更申請;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三)衛生許可證原件。 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重新發給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十一、咨詢投訴
咨詢方式:0518-85868120
監督投訴方式:0518-8586801
十二、政務服務網鏈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線辦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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