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區什么情況下的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需要限期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造成了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事實、后果。如果只是造成一般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后果則不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本條規定了“限期治理”和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這兩種嚴厲的處罰。限期治理,就是在有權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通過技術改造、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改進能源結構、淘汰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關閉造成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等方式,使其向環境排放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按照本條規定,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這里所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縣、市、省級環保部門和國務院環保部門。具體造成某一嚴重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由哪一級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治理期限仍不能完成治理任務,其向環境排放的固體廢物仍不能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就應當由有關政府決定將其停業或者關閉,不讓其繼續嚴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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