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死亡的,繼承人應在參保人死亡次月15日前到鄉鎮人社服務中心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沒有辦理申報的,不享受1000元喪葬補助金。繼承人申報時,應提供參保人的火化證、身份證或戶口注消證明,在結算表上簽名即可。對低保、五保、優撫等已享受喪葬補助金的參保人,不再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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