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辦法
連云港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辦法
(連銀發〔2012〕50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評價規則
第三章 評價結果的反饋與運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規定的全面正確執行,促進連云港市金融業穩健高效運行和經濟金融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是指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連云港市中心支局,下同)依據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職責,對連云港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定以及政策措施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并確定評價等級的制度。
第三條 評價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科學、高效、合理的原則。
(三)非現場管理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四)年度評價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五)全面評價與分項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連云港市依法設立的市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目前包括農業發展銀行連云港市分行、各商業銀行連云港分行、郵政儲蓄銀行連云港市分行、東方農村合作銀行、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新浦支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連云支行、太倉農村商業銀行新浦支行等。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在開業次年納入執行人民銀行政策評價體系。
第五條 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成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價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一把手”行長擔任,在評價項目中有分管業務的其他行領導任副組長,中心支行各評價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領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貨幣信貸管理科,負責承擔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有關工作會議,建立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工作制度框架體系,匯總完成各成員部門意見,報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形成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評價結果,并做好相關評價結果的綜合反饋。
第六條 評價工作按年度進行,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評價規則
第七條 評價部門包括辦公室、貨幣信貸管理科、調查統計科、會計財務科、科技科、貨幣金銀科、國庫科、國際收支科、外匯管理科、保衛科、營業室等11個部門,評價內容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貨幣信貸、金融穩定,調查統計、經濟監測、征信管理、金融研究,支付結算、反洗錢、財務會計,金融科技,貨幣金銀,國庫會計,外管業務(含國際收支和外匯管理),平安金融等16個評價項目。11個部門評價權重依次為8%、15%、15%、15%、6%、8%、8%、8%、8%、4%、5%,每個評價部門明確評價項目、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與考核辦法(詳見附《連云港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項目與標準》)。
評價內容應根據不同時期形勢任務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完善。評價內容調整后,應及時通知被評價對象。
第八條 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連云港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項目與標準》的要求,確定各市區銀行業機構相關評價項目的類別,分為四個類別。其中:
一類:指市區銀行業機構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定,完成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
二類:指市區銀行業機構基本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定,基本完成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
三類:指市區銀行業機構存在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規定的行為,完成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的情況較差。
四類:指市區銀行業機構存在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規定的行為,完成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的情況很差。
第九條 各評價部門根據本部門評價項目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百分制打分,每季度扣分一次,年終時用100分減去四個季度累計扣分,得出金融機構全年得分,并根據得分高低將全部機構進行排名,并列名次不得超過三個,并將名次和打分情況報至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縣支行根據自身評價標準和考核辦法對縣域在市區對應評價對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排名,并列名次不得超過兩個,并將名次報至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心支行各行領導年終對金融機構按一、二、三、四類進行評價,并根據不同類別賦予不同分值。具體如下:一類機構賦值95分;二類機構賦值85分;三類機構賦值75分;四類機構賦值65分。中心支行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金融機構得分高低,計算出各行領導對市區全部金融機構的評價名次。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年終總名次由中心支行各行領導、中心支行各評價部門、各縣支行的評價排名按照相應權重計算得出該機構年終加權平均名次。對于在縣域設有分支機構的市區金融機構,中心支行行領導賦予年度評價權重20%,中心支行各評價部門賦予年度評價權重64%,四個縣支行分別賦予年度評價權重4%。對于在縣域沒有分支機構的市區金融機構,中心支行行領導賦予年度評價權重20%,中心支行各評價部門賦予年度評價權重80%。
在縣域均設有分支機構的市區金融機構加權平均名次=行領導評價名次*20%+評價部門評價綜合名次*64%+縣支行評價綜合名次*16%。
在縣域均沒有分支機構的市區金融機構加權平均名次=行領導評價名次*20%+評價部門評價綜合名次*80%。
第十一條 中心支行評價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有關業務沒有評價職權的,該部門的評價權重按照其余有評價職能部門的權重比例重新分配給其余各評價部門。
部分市區金融機構在縣域沒有均設分支機構,而只在個別縣域設立分支機構。縣域有分支機構的,該縣支行賦予4%的評價權重;縣域沒有分支機構的,該縣支行的評價權重按照中心支行各評價部門的權重比例重新分配給各評價部門。
第十二條 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評價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各銀行業機構年終加權平均名次確定各市區銀行業機構的評價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原則上A級占比30%,B級占比55%,C級占比15%,如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違規、違法事件,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或惡劣影響的,可將該機構直接調整為D類。
第三章 評價結果的反饋與運用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于每年一季度對各市區銀行業機構上一年度的評價情況進行通報,并視情況向其相關上級管轄機構反饋。反饋主要內容:評價等級、總體評價及存在問題和改進建議等。
第十四條 對于評價為“A”類的市區銀行業機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將在系統準入、業務試點、產品創新、信息共享、人員培訓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對于評價為“C”或“D”類及日常管理中存在問題較多、較嚴重的市區銀行業機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將予以通報,并約見機構主要負責人,限制、暫停其相關金融服務;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將其列為下一年度重點監督對象,加大對其管理與指導力度。
第十五條 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可以根據日常金融管理與服務需要,結合年度評價情況,選擇對市區銀行業機構進行綜合執法檢查。綜合執法檢查工作組由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有關職能部門聯合組成,采取集中入場、分項檢查、統一反饋的方式。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連銀發〔2010〕10號)、《關于印發<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業務評價項目標準和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連銀辦〔2010〕68號)、《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辦法(試行)》分類評級細則>和有關工作制度的通知》(連銀辦〔2010〕53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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