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002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4-09-25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建立農業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4〕12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建立農業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關于建立農業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25日
關于建立農業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的指導意見
(2014年9月)
為加強我市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管理,規范農業保險行為,促進全市農業保險健康發展,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629號令)和《關于規范全省農業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工作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63號),現就規范農業保險(所涉及的農業保險指以“聯辦共保”形式開辦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建立農業保險市場競爭機制的基本原則
建立農業保險市場競爭機制,應堅持穩定性、連續性、競爭性原則。要保持多年形成并運轉良好的農業保險工作體系的相對穩定,防止大起大落。縣區政府與保險公司已經簽訂的“聯辦共保協議”,應按協議規定執行至期滿,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農業保險工作要響應各方訴求,調動各方積極性,積極適度,避免惡性競爭,每個縣區在綜合考慮經營主體資質基礎上,通過政府采購、比選、招標、綜合評定等方式,按照縣級初選,市級復評,省級核準的要求,因地制宜地選擇1家農業保險經辦機構。
二、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具備的能力要求
1.具備經保監會核準的江蘇省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2.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絡。
(1)已經在我市設立市級分公司,擬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縣區設有分支機構,有固定營業場所并正常營業;
(2)基層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健全。在擬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縣級區域應具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基層服務網絡(分支機構數量和專業人才充足,軟、硬件設施及縣區以下服務網絡能夠滿足農業保險工作需要);
(3)市級分公司及擬開辦區域的縣區級分支機構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其中縣級機構農險經營部門專業人員不得少于3人。
3.有完善的財會和內控制度。
(1)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2)農業保險業務能夠實現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信息系統支持單獨核算農業保險業務損益,能夠提供農業保險專項業務報表和損益報表;
(3)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已在江蘇省內部分地區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如在縣區申請新開辦農業保險業務,其系統內上一年度農業保險業務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前三年內,公司總體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依法繳納稅費,社會保障資金交費記錄良好。
4.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和相應的風險分散能力。
(1)償付能力充足,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
(2)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5.具有相應的產品開發能力。
(1)能夠以省農險辦批準、保監會核準的條款、費率在我市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2)應制定農業保險發展規劃,并具有農險產品(條款、費率)開發經歷或潛在能力。
6.農險服務記錄良好。
(1)農險查勘理賠服務質量,農戶滿意度良好、專職服務人員隊伍完備;
(2)經辦農險地區主要種植業、養殖業承保面較高;
(3)經辦農險地區高效農業保費占農業保險保費總額比重較高;
(4)經辦農險地區未出現不嚴格執行省農險辦批準、保監會核準的條款、費率的行為;
(5)經辦農險地區理賠服務較好,賠付率較高,未出現平均賠付、封頂賠付、拖賠和無理拒賠等損害投保農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經營行為要求
1.農業保險承辦機構要按照省、市政府及省、市農險辦農業保險的相關工作要求和年度目標展業承保。
2.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轉變經營理念,遵循“保本微盈”的原則,充分考慮農戶利益,適當放寬理賠條件,降低理賠門檻,酌情制定賠付標準,著力提高農業保險的賠付率,把支農惠農、服務民生落到實處。
3.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把合規經營放在農業保險工作的首位,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和省、市政府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省農險辦印發的《江蘇省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操作規范》,堅決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4.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擬開辦農險業務縣區的區域農業產業特點,大力發展高效農業保險,不斷提高高效農業保費占總保費的比重;因地制宜,有重點、有特色地開辦新險種,不斷增加農業保險險種數量;對農民有需求、省里已批準開辦的險種,主動承保,不得拒保;開展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支持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通過投保貸款保證保險獲得融資。
5.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強化農險人才培養,完善基層服務網絡,不斷提升農險服務水平。
(一)、(二)兩項是各縣區確定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的基本條件,各縣區還可以根據當地特點以及自身需求,對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一些其他要求。
三、重新選定保險經辦機構情形
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的,各縣區政府要通過政府采購,由政府招投標機構進行公開招投標,擇優利農選擇農業保險經辦機構。
(一)聯辦共保協議到期的;
(二)經辦機構績效評價較差,不符合農業保險發展要求的;
(三)經查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其他應當退出的情形。
四、加強組織領導
農業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工作涉及面廣、系統性較強,各地要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要求,積極穩妥開展,精心組織實施。農業保險承辦機構的選擇,要嚴格按照政府招投標工作要求,依法、公開、公正、公平進行,由各縣區負責具體實施,市農險辦負責指導。有關招投標過程、打分依據、評委構成、評分結果等相關情況需經市農險辦審核并報省農險辦同意后方可實施。有關招投標工作要在原“聯辦共保協議”到期前完成。為保持農業保險工作的總體穩定,保險服務協議周期一般為3年,對簽約公司在協議期間不能滿足當地農業保險發展需求,績效評價差或經查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縣區政府可終止協議。
五、切實履行職責
各縣區農險辦要強化協調配合,做好保險經辦機構調整前后的有關銜接工作,確保參保農戶權益不受損害,促進農業保險工作規范順利推進。對中標的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服務能力建設,滿足新形勢下農業保險工作需要和廣大農民需求。不再續約的原保險經辦機構要全面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對保險期間內各險種的保險責任必須執行到期并提供優質服務,保險期限結束后要及時將承保、理賠、終止等有關情況在承保區域內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