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2-00005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2-03-16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2〕3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精神,切實做好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規范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促進農村發展改革的基礎性工作,對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縣區、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快推進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將這項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二、主要任務、工作范圍、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步驟
(一)主要任務
1.2012年底前,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2.進一步完善已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宗地的檔案資料;建立地籍成果動態更新機制,以土地登記為切入點,動態更新地籍調查成果資料,逐步實現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網上實時更新,動態管理。
3.建立完善市(縣)級土地登記發證數據庫及地籍信息系統,實現農村地籍檔案數字化。
4.各縣區人民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圩新區、云臺山景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負責編制本地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宣傳培訓、地籍測量、權屬調查、數據庫建設、糾紛調處以及登記發證等具體工作。
5. 將各縣區、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進展情況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農用地流轉、土地征收等工作掛鉤。
(二)工作范圍
根據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加快推進全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以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為單位,覆蓋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有關政策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要求,堅持“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1.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
具有相關權限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明確認可的其他文件。
2.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要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要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證件發放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但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3.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原因集中遷建的,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以及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并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4.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5.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后方可登記。對于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準手續后,進行登記發證。
6.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要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登記發證。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違法違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工作步驟
1.工作準備階段(2012年3月中旬)
(1)針對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情況,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管理和確權發證調研工作;
(2)各縣區政府、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成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協調組織指導確權登記工作;
(3)各縣區政府、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制定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建立工作制度,落實工作經費,發布工作通告,確定試點單位,開展業務培訓,廣泛宣傳發動,部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4)各縣區政府、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收集開展調查工作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所需資料(包括“二調”成果數據、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數據、城鎮村莊調查成果、民政部門行政區域界限劃定材料等)。
2.開展試點階段(2012年3月下旬-2012年4月)
(1)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技術承擔單位指導各試點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2)對試點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進行長期跟蹤管理,圍繞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爭議調處和登記發證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政策建議和意見;
(3)結合試點和工作的最新動態,定期發布簡報,通報進展情況,總結工作經驗。
3.全面實施階段(2012年5月-2013年10月)
(1)依法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地籍權屬調查和登記發證,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基層農民集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對爭議地、插花地經協商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暫不頒發土地證書;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確定權屬的,可維持現狀,統計造冊;
(3)嚴格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按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4)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記發證數據庫及地籍信息系統。
4.驗收總結階段(2013年11月-2013年12月)
(1)成果資料整理、匯總、檢查、驗收。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登記成果資料的整理、檢查和數據匯總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各縣區土地登記環節及成果、資料的檢查、審核,確保土地登記合法、準確、有效;
(2)工作總結。各縣區政府、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總結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情況,上報經驗交流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市政府成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名單附后),負責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指導與協調,辦公室設立在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區、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深入宣傳發動。各縣區、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和政策依據,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為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
(三)落實工作經費。各縣區、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要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要求,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四)提升服務水平。各縣區、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簡化辦事程序,確保依法、高效、規范開展。要貼近基層群眾,前移服務平臺,各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所(分局)要設立服務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方便廣大農民群眾辦事。
(五)加大督查力度。各縣區、市各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匯總統計分析和通報制度,按季度上報工作進度情況,并逐步建立網上動態上報機制。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定期通報情況,嚴格實施獎懲,推進工作落實。
附件:連云港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連云港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
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唐某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杜宇平 市政府副秘書長
徐增產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 員: 孫立洲 市委農工辦副主任
石祖俊 市農委副主任
李應啟 市民政局副局長
周文玲 市基層財政管理局局長
孟祥春 市統計局副局長
朱海波 市林業局副局長
朱恒山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朱恒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從相關部門抽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