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3-00002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3-08-08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全市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3〕8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全市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75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農業保險各項工作,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
《農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對于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和糧食安全,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條例》圍繞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在組織領導、經營模式、監管職責、經營規則、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為解決農業保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推進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建設,提供了政策保障。各縣區、市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將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與知識普及、保護被保險人權益有機結合,按照“多渠道、廣角度、深層次、全覆蓋”原則,采用群眾易于接受的形式,廣泛宣傳《條例》,讓廣大群眾和基層干部了解政策,讓從事農業保險的單位和人員準確把握各項要求,抓好工作部署落實,積極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化、規范化。
二、切實做好2013年農業保險工作
各縣區、市各有關單位要以貫徹《條例》為契機,認真總結回顧近幾年來我市農業保險工作實際,對照《條例》要求,總結經驗,查找差距,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工作要求。
(一)調整農業保險條款和相關費率。《省政府金融辦關于完善江蘇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費率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43號)、《關于完善江蘇省政策性高效設施農業保險條款內容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47號),分別對5個主要種植業條款和24個高效設施農業條款及費率進行調整完善。各縣區、市各有關單位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從今年6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育肥豬保費補貼政策。根據《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育肥豬保險費補貼政策的通知》(蘇財金〔2013〕16號)精神,從2013年起,育肥豬保險費,中央財政補貼40%,省級財政補貼30%,縣區財政補貼10%。水稻、小麥、玉米及其他23個高效設施農業險種保費補貼政策維持不變,仍按連政辦發〔2012〕105號文件精神執行。各縣區、市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省發布的高效設施農業保險條款,突出工作重點,結合農業發展實際,大力開拓高效設施農業保險,2013年高效設施農業保費占總保費的比重要達到45%。
(三)不斷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加強農業保險宣傳力度,進一步鞏固發展小麥、水稻、玉米、能繁母豬、育肥豬等種養殖業保險品種,提高農業保險工作效率,加快承保工作進度。近期重點做好水稻、玉米承保工作,明確時間節點,水稻、玉米承保工作8月20日前結束,冬小麥承保工作12月底前結束。同時,大力發展保障農民切身利益的家庭財產(農民住房、農機具、漁船)等涉農保險,不斷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風險保障需求,提高保險覆蓋面和滲透度。
(四)堅持自主自愿原則進行投保。農業保險實行自主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禁止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禁止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五)切實規范農業保險合同訂立。根據《條例》規定,農業保險應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或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屬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和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六)加強農業保險資金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保險補貼資金,加強對政府負擔的保費歸集及理賠資金監督管理,嚴格按規定計提、使用保險管理費。一旦出險,政府、保險機構要與被保險人積極磋商,雙方簽訂理賠協議后,保險機構根據核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保險金,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一折通”賠付被保險人;財政部門應將政府承擔的理賠資金及時劃撥保險機構。
(七)取消保險機構主張對受損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市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農業保險工作,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促進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重要抓手。各縣區政府要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組織協調,認真研究《條例》施行后農業保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市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確保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保費資金、巨災風險準備金及管理費的審計。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條例》各項規定,共同做好貫徹實施工作。各承保機構要按照《條例》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切實做好承保工作,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