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01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05-06 |
標 題 | 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11〕6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調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一是新浦區建成區,二是海州區建成區,三是連云區建成區,四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區,五云臺山景區(科教創業園區)建成區。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一)新浦區建成區;
(二)海州區建成區;
(三)連云區建成區;
(四)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區;
(五)云臺山景區(科教創業園區)建成區。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質(不包括車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窩煤(基準熱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項目?,F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熱外),必須按照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自2011年11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對違反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擴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項目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本通告由各區政府(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經信、規劃、城鄉建設、城管、農業、商務、環保、質監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檢查、指導和協調本通告的實施。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8年7月24日發布的《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連政發〔2008〕86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