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9-0014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9-02-16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9〕2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和獎勵在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獎項設置予以調整。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方針。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專業評審工作。
第六條 市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任期3年。
第七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較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為我市創造特別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在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取得重大實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類項目中,取得科學技術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創新成果,并經實踐檢驗和應用推廣,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實施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數不超過2項。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設一、二、三等獎,獎勵總數不超過70項,一、二、三等獎分別占總數的10%、30%,60%。
第三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個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二)各縣、區人民政府(含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科技行政部門;
(三)經市科技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單位,應當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提交《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推薦人選,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名稱、主要完成人在申報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
第十三條 推薦單位負責對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報送市科技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等媒體對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推薦人選、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名稱、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進行公示,并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四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十五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申報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結果應當通過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任何組織或者公民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部門提出,市科技行政部門對異議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市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和異議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人選和等級的認定。
第十八條 對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市科技進步一等獎項目,市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會議評審答辯,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
第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對市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獲獎項目、人選和等級的認定進行核實,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授予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由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名獎勵20萬元,其中5萬元獎勵個人,15萬元用于資助獲獎者主持的科技創新活動。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市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獎金分別為1萬元、5000元、2500元。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市區部分由市財政列支,各縣獲獎項目由所在縣財政列支。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罰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對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第二十三條 市評審委員會及其評審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的完成人為市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者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和候選人或者獲獎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依法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六條 推薦組織和公民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發布的《連云港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表彰辦法》(連政辦發〔2002〕1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