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0-0039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0-01-11 |
標 題 | 市政府印發關于加快金融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0〕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印發關于加快金融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產業
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為加快沿海開發步伐,推進金融產業跨越發展,推動我市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現就加快我市金融產業改革發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加快推進金融產業規劃發展
(一)堅持市場化推進與政府引導相結合,以健全金融機構體系、完善金融市場功能、加快金融產品創新、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為重點,大力發展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信托業、產業投資基金及相關配套產業。到2015年,初步形成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和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體系,金融要素集聚能力顯著提升,地方金融機構實力顯著增強,對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更加突出。全市金融業增加值占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達到10%,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4%。
(二)加快構建完善的銀行業服務體系,形成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等類型多樣、優勢互補的銀行業服務體系。到2012年,存款余額達1800億,貸款余額達1600億,新引進銀行業金融機構5家。加快資本市場發展,形成活躍的資本市場融資局面。新培育和引進國內外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等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10家以上,新增金融業配套中介服務機構20家以上。
(三)編制全市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引領全市金融產業有序健康發展。明確金融產業發展的目標定位和序時進度,著力推進現代金融體系和制度建設,增強金融業的集聚和輻射能力,努力把我市打造成為蘇北、魯南地區的區域性金融中心。金融產業發展規劃由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牽頭制訂,銀監局配合。資本市場專項規劃由市政府金融辦(以下簡稱金融辦)牽頭制訂。
二、實施引進金融機構優惠政策
(四)對新組建或引進總部設在我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包括村鎮銀行),市財政一次性給予500萬元開辦費用補助;設立一級分行的,市財政一次性給予200萬元開辦費用補助;設立二級分行的,由所在地財政一次性給予100萬元開辦費用補助;對在工業園區新設立營業網點的,由所在地財政一次性給予50萬元開辦費用補助。
(五)對新組建或引進總部(包括地區總部)設在我市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市財政按實際到賬注冊資本1%一次性給予開辦費用補助,最高補助金額為100萬元。
(六)對新組建或引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購買的辦公用房,由所在地財政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補貼金額為100萬元,未滿5年改變經營用途或轉讓出售的,足額收回補貼;租用辦公用房的,前5年給予年租金30%的補貼,未滿5年改變經營用途或轉讓出租的,足額收回補貼。
(七)對新組建或引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辦公、經營場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通過財政撥款方式返還50%,辦公業務用房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50%(商業設施除外);自營業年度起5年內,該機構在以資抵貸、抵貸資產變現辦理過戶、登記、抵押等業務過程中,免收應交納的土地注冊登記費、土地變更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和過戶交易費。
(八)對新組建或引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營業年度起5年內,由所在地財政每年按照其實際繳納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自盈利年度起5年內,由所在地財政每年按照其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對以資抵貸收回的閑置非自用房地產,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經報批后,免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三、支持現有金融機構加快發展
(九)為金融機構各項業務發展提供優惠和便利。對金融機構日常業務開展和處置不良資產環節中涉及的各種行政事業收費、中介費用、司法費用等,按有關部門批準的最低標準收取。積極支持現有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對實施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的金融機構,在對缺少規劃立項審批、土地征用手續等歷史遺留房產和土地的規范及完善所有權證手續中,財政、稅務、國土、房管、工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簡化手續,及時辦理報批、更名、過戶等手續,并減免相關費用,或實行最低收費標準。
(十)堅持依法行政,優化金融發展軟環境。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優化服務,以扶持發展為主,規范行政審批管理,審慎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不得向金融機構濫罰款、濫收費、濫攤派。
(十一)圍繞我市主導產業和重大項目,鼓勵金融機構推廣信用證貿易融資、票據保貼融資、海域使用權融資、船舶抵押融資、水域灘涂使用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抵押融資、保單融資、倉單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業務;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并購貸款、銀團貸款、搭橋貸款、小企業聯保貸款、小城鎮建設貸款,支持銀行設立小企業專營服務機構。人行牽頭制訂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船舶抵押融資、海域使用權質押融資等多項具體的實施辦法,金融辦配合。
(十二)建立投融資信息發布制度,編制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向社會發布政府投資信息、重點行業投資狀況、企業重點融資項目以及重大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有關金融政策,引導銀行、企業、投融資平臺、擔保機構的溝通合作。嘗試搭建一個長期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有形平臺“金融超市”(金融服務日),構建政銀企合作的長效機制。由金融辦負責建立連云港金融網,定期發布融資信息。由中小企業局牽頭籌建“金融超市”。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勵機制
(十三)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地位,營造金融機構良好發展環境。各類金融機構(市級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的負責人,參照市管國有集團公司、資產經營公司負責人的同等待遇,享有參加政府專業工作會議、參與制定有關政策、直接獲取政府相關信息的權利;同等參與政府組織的各類學習、培訓、考察、出訪、休假、體檢等計劃安排。鼓勵金融機構引進國內外金融高端人才,納入我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的各項優惠政策范疇。
(十四)對新組建或引進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享受我市人才引進政策。有突出貢獻的高級管理人員經評定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高級管理人員出國及赴港澳申請,在其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意見后,外事、公安等部門在權限范圍內予以優先辦理。及時辦理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其子女需在義務教育學校入學的,由教育部門協調安排。
(十五)加快引進急需金融專業人才。新引進的金融專業人才參照《連云港市加快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連發〔2009〕18號)執行。金融機構引進碩士研究生學歷、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35周歲以下、有一定業績的人才,給予3萬元的安家補貼;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正高級職稱,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40周歲以下,有一定業績的人才,給予10萬元的安家補貼。新引進的金融專業人才優先享受人才安置房優惠政策。
(十六)對新組建或引進金融機構的有功單位和人員,由市財政給予獎勵。市政府設立金融貢獻獎,每年評選一次,對在全國或省內先試先行、切實為企業融資和金融機構解決問題、為我市金融發展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制訂,財政局、金融辦、人行和銀監局配合。
五、切實減輕企業抵押貸款融資負擔
(十七)實行房地產抵押評估報告通用共享制度。人行負責組織全市各銀行機構通過推薦評審確定一批服務質量好、實際收費低的評估機構。對評審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公告公示,實行動態管理。企業可自主選擇經評審確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評審確定的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在各銀行間通用,同一標的物在有效期內在不同銀行間貸款不再重復評估。
(十八)降低房地產中介評估收費標準。評估中介機構對專門用于抵押的房地產評估收費,按現行省定標準的30%執行;同一標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評估中介機構重新評估的,按現行省定標準20%執行。
(十九)降低房地產抵押登記收費標準。房管部門對企業非住宅抵押登記按每件300元收費;國土部門對企業土地抵押登記按現行省定標準的50%收費,最高每宗土地抵押登記收費不超過2000元。
(二十)合理確定抵押物登記的有效期限。根據《擔保法》抵押權與債權同時存在的規定,抵押物登記的有效期限應隨貸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間(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辦理登記和評估手續;抵押合同隨相應的貸款合同執行完畢而自行終止。
(二十一)為房地產抵押登記開辟“綠色通道”服務。房管和國土部門要對房地產抵押登記開辟“綠色通道”服務,減少辦事環節,縮短辦理時間,凡手續齊備的須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十二)堅持評估自愿的原則。根據《物權法》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的規定,凡抵押雙方當事人對抵押物價值達成一致意見的或經市場拍賣確認價值的房地產,登記部門直接辦理抵押登記,不得要求對其評估。
六、大力促進農村金融改革發展
(二十三)建立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各類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全市農村改革發展,不斷完善增加農村資金供給的信貸體制和融資機制,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支農實力。到2012年,初步實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對全市各鄉鎮業務的全覆蓋。
(二十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到農村增設分支機構或網點。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縣以下地區增設營業網點,并在當年向當地增加投放貸款的,由所在地財政部門給予新增網點一次性30萬元的開辦費補助。鼓勵各金融機構在不具備設置網點的地區試辦“流動銀行”、“自助銀行”,在鄉鎮政府或行政村辦公樓內設立服務點,定時為農民提供各種金融服務。
(二十五)大力扶持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到2012年,四縣都要成立一家以上村鎮銀行,各縣區分別成立3家以上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對經金融監管部門和省政府授權部門批準組建的村鎮銀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由所在地財政按其實際到位注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其在鄉鎮設立的分支機構每年給予10萬元的補助(期限3年)。
(二十六)切實加大財政性資金對直接服務“三農”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凡是涉農部分財政性、政策性資金,除省以上規定存在指定銀行的專項資金外,必須全部在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業銀行開立賬戶、調撥資金和專項存儲。主要包括:鄉級糧食直補資金、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新農村養老保險資金、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小學教師代發工資、農村低保優扶對象資金、扶貧資金、新農村建設基金、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等。
(二十七)逐步化解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債務。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堅持分類、分批處置的原則,用3年時間逐步化解農村信用合作金融機構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壞帳。屬于由政府承擔的債務,政府每年從新增財力中拿出10%,列入年度預算逐年清償該項債務;屬于公益性的負債,可采取以優質土地資產置換或整體“打包”等方式予以解決,并對處置涉及的稅費予以優惠;屬于投資辦企業的債務,實行股權轉讓回收投資清償或隨股權變更轉移債務。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通過自身化解因其他歷史因素形成的呆壞帳,對完成當年化解任務的由所在地財政給予適當獎勵。
(二十八)積極推進農村金融產品服務創新。根據時節、農戶信用度和貸款用途的不同,適當提高授信額度和延長期限。積極開發“農民消費貸款”、“農民創業貸款”、“倉單質押貸款”等信貸品種。創新“三農”貸款擔保方式,凡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權益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原則上均可試點用于貸款擔保;積極嘗試農民林地、水面承包經營權、合作組織股權、農業機械等抵質押貸款方式;凡是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集體用地使用證》、有地上定著物的農村小企業和承包經營戶,都可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由人行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制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就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貸款主體、貸款流程、債權實現以及相應的配套措施作出明確規定,以便銀行開展相關業務。
七、進一步加大企業上市扶持力度
(二十九)建立企業上市工作推進機制,選擇一批有上市潛力的優質企業進入我市企業上市資源后備庫,力爭到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5家,培育擬上市企業10家。對擬上市企業的資格界定、申報程序、材料證明,金融辦制訂實施細則。
(三十)鼓勵企業上市優惠政策繼續按《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資本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連政發〔2008〕104號)文件執行。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擬上市企業的支持、服務工作,對企業改制上市相關審批事項要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加快企業上市進程。發改委、經信委要加強對擬上市企業的服務,對擬上市企業報送的募集資金投向項目,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完善相關手續,積極向相關部門出具推薦意見。國土資源部門要把擬上市企業的募投項目作為重點項目管理,優先安排用地預審,優先安排用地計劃,保障建設用地,協調解決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的有關土地問題。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擬上市企業的環保核查輔導,優先安排建設項目的環評。建設、房管、財政、稅務、工商、國資、商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全力做好協調推進工作。
(三十一)對擬上市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因利潤調整、產權變更而增加的稅收和各項行政性收費進一步優惠。對擬上市企業因審計對以前年度帳務調整增加利潤等原因而補交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還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擬上市企業在股份制改造或規范重組過程中,在調整股權、劃轉資產時不變更實際控制人的,涉及辦理房產證、土地證、產權登記、產權交易、土地房屋測繪等各項費用全部免收。
(三十二)加大擬上市企業獎勵力度。擬上市企業完成上市輔導并驗收合格后,由所在地財政給予20萬元補貼;發行申請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的,再給予20萬元補貼;上市完成后按連政發〔2008〕104號文件繼續給予獎勵。
八、積極推進全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三十三)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人行、銀監、經信、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物價、質監、藥監、財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海關、法院、環保、衛生等部門公共基礎信息的交換和整合,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平臺。到2012年建成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最大程度實現我市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資源的互聯互通和分級共享,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征信體系。由經信委牽頭制訂實施意見,人行、銀監局、金融辦等部門配合。
(三十四)培育和規范多元化信用主體,繼續推進金融生態縣建設,推進“信用村鎮”、“信用社區”創建工作,構建良好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各級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把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作為一項戰略性任務來抓,人行、銀監局、金融辦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積極探索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的途徑和辦法。到2012年,我市確保成功創建金融生態城市,東海縣和贛榆縣建成金融生態示范縣,灌云縣和灌南縣建成金融生態達標縣。對創建效果突出的地區給予獎勵,對成功創建金融生態示范縣的,市財政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金融生態達標縣的,市財政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三十五)積極維護金融穩定。各縣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大金融環境整治力度,優化金融生態,促進全市經濟金融協調、可持續發展。清理整頓各類違法操作的擔保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等,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及時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嚴肅查處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詐騙保險賠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維護金融機構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三十六)制定考核激勵機制。制定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辦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我市增加信貸投放,拓展金融業務,創新金融產品。對于新增貸款投放較多、貸款增長率較快、工業貸款增長較多、金融服務質量較高的金融機構,由市財政給予獎勵。獎勵細則由金融辦制訂,人行、銀監局配合。制定對各縣區政府金融工作的考核機制,對重視地方金融產業發展、金融監管體系健全、金融市場秩序穩定、金融生態環境良好的縣區進行獎勵。考核辦法由金融辦制訂。
(三十七)完善信用擔保支持體系。制訂規范擔保公司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著力改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制度環境和信用環境,完善擔保公司信用評級制度,促進商業銀行與優級擔保公司的合作。組建再擔保公司,通過為各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擴大各級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能力,擴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額度。具體實施意見由經信委、中小企業局負責制訂。金融辦負責再擔保公司的組建工作。
九、加強金融產業發展組織領導
(三十八)建立全市金融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分管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副組長,人行、銀監局、金融辦、經信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規劃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局、工商局、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江蘇銀行、東方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保險業協會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金融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保持政銀企溝通,協調解決金融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三十九)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服務,積極創造金融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全力支持金融業改革、創新和發展,確保各項金融工作落到實處。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協調機構,強化縣區金融辦職能,配備4名以上專職金融工作人員,加強本地的金融服務,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方案,保證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推進我市金融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十)統籌設立市政府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市政府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由本意見中各類財政性補貼、獎勵資金以及整合現有的企業上市、保險等財政專項資金組成。市政府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根據各年度金融發展的目標和重點統籌安排。本意見中的獎勵補助資金不包括省補資金,均由市縣區財政安排。所在地財政按現行財政分成體制負擔,納稅級次在市本級的由市財政安排,納稅級次在縣里的由縣財政安排,納稅級次在區里的由市、區財政按現行財政分成體制安排。
我市原有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和牽頭制訂本意見的配套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