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06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05-15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港口管理局口岸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7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港口管理局、口岸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港口管理局口岸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港口管理局、口岸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連云港市港口管理局、口岸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發[2001]91號文件、省政府2002年第15號專題會議紀要和交通部交水函[2002]1號文件精神,原由交通部與我市雙重領導的連云港港務局下放給我市管理,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連云港市港口管理局, 為市政府正處級直屬事業局,市口岸管理委員會與其合署辦公。
(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港口及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擬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沿海港口及口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編制港口總體規劃;審定港口年度生產計劃、審核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改造計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全市沿海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等實施統一的行政管理。
4.負責組織港口公用設施(進出港航道、防波堤、錨地、道路、橋梁等)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擬定政府對港口建設的投資使用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5.負責全市沿海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及配套工程的審核及管理;負責港口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核;負責對港口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指導和監督;對港口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6.負責監督、指導港口行業安全質量工作;負責港口危險品貨物裝卸泊位、倉庫堆場劃定的審批工作。
7.負責設立港埠企業、港口業務代理企業的審核或審批,并實施行業管理、監督檢查;負責貨物代理、船舶代理、碼頭裝卸業、拖駁業、倉儲業許可證的審核或審批。
8.征收和代征國家行政性收費;對港口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按有關法規的規定實施監督和管理。
9.負責協調國家重點物資、軍事及搶險救災等物資的運輸;負責港口集疏運組織管理工作。
10.負責港口及口岸統計工作,收集、發布國內外港口及口岸經濟信息和資料。
11.負責對港口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的管理工作。
12.組織或協調、參與港口及口岸系統利用外資和招商引資工作;開展港口及口岸國際經濟技術業務等合作與交流;指導港口及口岸相關的行業協會工作。
13.組織制定全市沿海港口行業的科技政策;指導和監督港口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實施與重大科技項目的開發和推廣運用。
14.對港口區域范圍內的衛生環保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15.負責本地區口岸開放或關閉的審查報批工作,并根據上級指派負責鄰近市二類口岸開放指導和查驗管理協調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申報口岸查驗單位機構、人員增編方案及配套設施建設方案。
16.督促檢查口岸檢查檢驗機構履行各自職責;組織協調口岸查驗制度的改革;負責協調處理口岸各單位之間的矛盾,會同有關部門對口岸重大涉外問題和違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組織口岸單位抓好精神文明建設。
17.承擔以港興市戰略實施和大陸橋運輸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港口物流、口岸信息化有關規劃工作。
1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港口管理局、市口岸管理委員會內設6個職能處室。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委)機關重要事務,協助領導對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指示和局(委)的各項決議、工作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處理局(委)機關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和掌握港口及口岸生產經營、行業管理等方面情況,做好分析、綜合和向領導信息反饋工作;負責擬寫局(委)機關工作要點、總結,負責重要會議的記錄、整理,編寫會議紀要及會議的組織安排;負責局(委)機關文件、檔案、印章、信訪、保密、外事、接待、后勤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勞動工資、職工培訓教育和機關老干部服務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對港口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含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組織、宣傳、工會、婦聯、共青團、計劃生育等工作;指導港口及口岸相關行業協會工作。
2.計劃財務處
負責審定港口年度生產計劃,審核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改造計劃;建立健全局(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做好會計基礎工作;負責港口行政費收的征收管理和上級有關費收代征工作;編制港口公用設施和口岸配套設備投資計劃以及建設資金安排使用計劃,擬定政府對港口建設的投資使用計劃;負責資金的統一調度,檢查審核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局(委)資產管理,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全市沿海港口清產核資工作,加強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各項資產的使用效果;負責港口及口岸統計分析工作,收集和發布國內外港口及口岸經濟信息和資料。
3.規劃建設處
負責編制或修訂港口和口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五年計劃和全市沿海港口總體布局規劃以及物流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和管理全市沿海港口規劃范圍內岸線、陸域和水域的開發利用規劃;組織或協調、參與港口及口岸系統利用外資和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制訂沿海港口貨主碼頭規劃并實施管理;審核管理港口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港口設施或其它工程;負責港口資源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組織港口公用設施(進出港航道、防波堤、錨地、道路、橋梁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審查報批以及參與初步設計的審查;負責管理監督港口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質量;對進入港區從事水運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資質審核;對港口規劃區內水域填筑新土地的使用或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港口內建設的臨時性建筑物和設施、港口設施用途變更進行管理;負責港口公用性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督促港口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港口設施進行維護;負責審核港區各種標志標識的設立。
4.港務管理處
負責對港口生產經營實行政策指導,鼓勵多家經營、公平競爭,促進港口市場的發育發展;負責對港口物流發展的指導和管理;負責協調國家重點物資、軍事及搶險救災等物資的運輸;負責港口集疏運組織管理工作,協調平衡港口外貿運輸計劃;負責對設立港埠企業、港口業務代理企業的營業性開業進行審核或審批;負責碼頭裝卸、船舶理貨經營的審核,負責貨物代理、船舶代理、倉儲業、拖駁業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審核管理或報批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港埠企業的開業、停業、歇業及變更經營范圍;監督港口行政規費和事業性收費的執行情況;負責全港日常生產快速統計和審定船舶進出港計劃;組織制定《連云港市港口管理辦法》,負責監督有關港口法律法規的執行,并開展相關的法律事務。
5.安全技術處
負責港口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全面掌握安全動態,保證安全生產;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危險化學品港口運輸、倉儲、裝卸單位、操作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貨物裝卸泊位、倉庫堆場的劃定,并對運輸、倉儲、操作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做好防臺抗災等工作;配合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對港口航道、錨地和船舶航行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貫徹上級有關設備、科技、計算機、衛生環保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辦法和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科技情報的開發、利用和科技交流活動,建立、健全科技檔案;組織制定全市沿海港口行業的科技政策;指導和監督港口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實施與重大科技項目的開發和推廣運用。組織編制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網絡通訊系統建設規劃;協調各港埠企業、口岸單位計算機開發工作。
6.口岸管理處(大陸橋辦公室)
負責本地區口岸開放或關閉的審查報批工作,并可根據上級指派負責鄰近市二類口岸開放指導和查驗管理協調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申報口岸查驗單位機構、人員增編方案及配套設施建設方案;督促檢查口岸檢查檢驗機關按各自職責和規定,對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和其他物品進行監督管理以及檢查、檢驗、檢疫等;組織協調口岸查驗制度的改革;組織口岸單位抓好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協調處理口岸各單位之間的矛盾,會同有關部門對口岸重大涉外問題和違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承擔以港興市戰略實施和大陸橋運輸有關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三)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市港口管理局(市口岸管理委員會)機關事業編制58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其中工勤人員編制8名。領導職數為: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4名,其中副局長兼副主任1名;正副處長(主任)19名,其中正處長(主任)6名,副處長(副主任)1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