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15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11-06 |
標 題 | 關于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連云港市市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17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連云港市市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連云港市市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連云港市市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連云港市市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市房產管理局 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3年8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專款專用,根據國家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市區范圍內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等設備設施。
第四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單位應當從售房款中提取20%的資金,作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該資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維修資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為住房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按單幢住宅設置。
第六條 售房單位維修資金帳戶內資金余額不足應當歸集維修資金額的30%時,原售房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及時進行續籌,續籌的維修資金應當按業主的住房建筑面積計算。
第七條 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確需維修的,業主委員會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單位可申請使用維修資金,若帳戶內維修資金不足,不足部分可按產權人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單位,每年年初應當根據住房實際維修需要編制項目預算報市房產管理局,已售公有住房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其項目預算在報市房產管理局之前,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單位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項目維修預算報告。
第十條 市房產管理局在接到維修資金使用報告5日內,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并對項目預算報告進行評估,在10日內作出維修資金使用批復,并按項目所需維修資金的50%出具《單位住房資金使用通知單》。
第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單位住房資金使用通知單》后,應當及時向使用單位撥付維修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維修結束后,市房產管理局應當組織對維修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竣工審計,對按預算使用維修資金且符合實際情況的維修項目撥付剩余維修資金。對違規使用的維修資金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追回。
第十三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足額提取維修資金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資金本息;逾期仍未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五條 已售公有住房滅失時,其維修資金面余額應當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或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由財政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原有的政策和規定,凡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