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15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11-11 |
標 題 | 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18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工商局、市委宣傳部、市衛生局、公安局、連云港藥監局、市新聞出版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監管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工商局、市委宣傳部、市衛生局、公安局、連云港藥監局、市新聞出版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監管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監管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醫療廣告市場秩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醫療廣告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醫療廣告出證管理
(一)發布醫療廣告的廣告客戶必須是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合法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時,應如實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有關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有營業執照的必須提交營業執照。
醫療廣告中的從業醫師必須是具備主治醫師及其以上技術職稱者,申請時必須提供醫師資格證明及醫師注冊證明、聘書;離退休人員提供離退休證書;醫師易地從業,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包括軍隊單位、軍隊個人和冠以與軍隊相關的任何稱謂)、醫療機構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二)廣告客戶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首先由發給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初審。不在發證機關所在地的廣告客戶提出的申請,由當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初審。縣(區)級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對醫療機構的合法性、醫療機構名稱、從業地點、從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資格、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訊方式等嚴格進行審查。對醫療機構未能提供診療技術資料、醫師資格證明、醫師注冊證明以及廣告內容與其實際服務能力不相符的,不得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將審查意見和證明材料逐級上報省衛生行政部門。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成立醫療廣告專家論證組,聘請責任心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臨床醫療技術水平高的副高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對涉及復雜的診療技術、診療方法,提出審核論證意見。
(四)醫療廣告內容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繼續暫停下列醫療廣告出證:尖銳濕疣、梅毒、淋病、軟下疳等性病,牛皮癬(銀屑病),艾滋病,癌癥(惡性腫瘤),癲癇,乙型肝炎,白癜風,紅斑狼瘡。省衛生行政部門已核發的《醫療廣告證明》中,凡涉及上述疾病的內容暫停期間一律廢止。
二、規范醫療廣告發布行為
(一)醫療機構在取得《醫療廣告證明》后,只能按證明規定的媒體和形式發布。
(二)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必須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保管等制度。在廣告發布前,由廣告審查員依法查驗廣告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醫療廣告證明》中核定的內容,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不得進行任何改動。不得發布無批準文號、被撤消批準文號等違法廣告。
(三)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1.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中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規范名稱的;
2.與藥品相關的內容,包括藥品名稱、制劑以及醫療機構自制的中藥配方藥品、中藥湯劑等;
3.涉及推銷醫療器械的內容;
4.使用“XX博士”、“XX專家”等非醫學專業職稱用語的;
5.使用未經臨床驗證、評定的診療方法,或者不確定、不規范的診療方法的;
6.診療科目、診療方法等宣傳內容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核準范圍的;
7.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特別是利用患者或其他醫學權威機構、人員和醫生的名義、形象或者使用推薦語進行宣傳的;
8.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四)新聞媒體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地址、電話、聯系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在發表有關文章的同時,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時間或版面發布有關該醫療服務及其醫療機構的廣告。以上述形式發布廣告,發布者聲稱未收取費用的,也應認定為利用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醫療廣告。
(五)以“會診”、“報告會”、“健康咨詢”等形式進行的各類專家咨詢活動,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開辦的空中門診、電視門診、健康顧問、健康苑等節目中凡涉及醫療機構名稱、執業地點、診療科室及醫師姓名等醫療廣告特征的,一律作為醫療廣告處理,必須經過審查出證。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報告后,要盡快審批。
三、建立健全醫療廣告監管機制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廣告監測工作,建立健全廣告監測機構,配備必要的設施和人員。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及時發現查處虛假違法廣告。
(二)工商、衛生、藥監等部門要定期相互通報廣告監測情況,并與宣傳、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溝通,共同加強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將已辦理的、吊銷的、過期的《醫療廣告證明》報同級工商部門備案,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新聞媒體要予以配合。
(三)工商部門對違規發布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及對其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要在市有關新聞媒體上曝光。加強醫藥衛生科普知識宣傳,揭露虛假違法廣告的危害性,提高群眾對虛假醫療廣告的識別和抵制能力。
(四)繼續實行醫療廣告保證金制度。對發布違法醫療廣告較多的廣告主,要繳納醫療廣告保證金。對經監測一年未發布醫療廣告或未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退還醫療廣告保證金。
四、加大對違法醫療廣告的處罰力度
(一)凡未取得《醫療廣告證明》及超出《醫療廣告證明》范圍、或未標明醫療廣告證明文號發布醫療廣告的,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以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從重處罰。
(二)凡利用醫療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廣告主處以沒收廣告費用,并在規定的罰款幅度內從重處罰,責令其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三)不得利用醫療廣告宣傳藥品、推銷醫療器械,違者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沒收廣告費用,并在規定的罰款幅度內從重處罰。
(四)凡不依法審核廣告、導致虛假違法廣告發布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廣告發布者處以沒收廣告費用,并在規定的罰款幅度內從重處罰。
(五)對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情節嚴重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停止其醫療廣告發布業務。
(六)對拒絕、阻礙工商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醫療廣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政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虛假醫療廣告過程中,發現其違法事實涉及金額、違法事實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罪的,必須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連云港工商局
市委宣傳部
市 衛 生 局
市 公 安 局
連云港藥監局
市新聞出版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