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01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01-22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1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駐連部省屬單位:
《連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22日
連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為嚴格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建設用地批后監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第61號令)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蘇發〔2014〕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全面清理,屬地負責,分類指導,依法處理要求,掌握全市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數量,區別不同情況,依法處理,實現收回一批、盤活一批、處置一批,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提高土地供應率和利用率,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二、工作范圍
(一)清理批而未供土地。調查核實200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已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城市(村鎮)分批次建設用地、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截至2014年9月30日征收實施情況,并逐批次、逐宗查找原因、落實措施。
(二)清理征而未供土地。調查核實200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間依法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城市(村鎮)分批次建設用地、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截至2014年9月30日征收后供地實施情況(含已經使用但未辦理供地手續的土地),并逐地塊、逐宗查找原因、落實措施。
(三)清理閑置土地。調查核實200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間全省已供應建設用地中按《閑置土地處置辦理》認定的閑置土地情況,并逐宗分析閑置原因、落實處置措施。
(四)檢查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落實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節約集約用地規定要求,對建設用地規模管控、標準執行、市場配置和全程監管等措施落實情況予以檢查。
三、工作安排
清理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采取市、縣區政府(管委會)聯動,以縣區政府(管委會)自查與上級檢查相結合方式進行。
(一)動員準備階段(2015年1月31日前)。各縣區(管委會)要結合自身實際,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對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工作做出具體安排;對批而未供、閑置土地進行全面排查梳理,統計數量,分析成因,形成相關表格、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調查核實整改階段(2015年2月1日-2015年6月30日)。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工作力量,通過查閱臺賬、實地勘察、約談用地單位、與相關審批部門溝通等多種方式逐宗調查核實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數量、分布及產生原因等情況,建立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臺賬;明確清理工作牽頭部門或單位、清理方式及依據、清理時間要求等;對閑置土地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應通過抵押權人參與研究清理方案。
1.提高批而未供土地供地效率。一是簡化程序,劃撥一批。對能劃撥供應的各類道路、綠化等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項目用地,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抓緊組織用地單位申報供地手續。二是落實項目,出讓一批。對已達到出讓條件地塊,尤其是已列入土地出讓計劃且有意向的,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快項目推進速度,及時完成征地拆遷、項目前期規劃,盡快申請辦理出讓手續。三是核實情況,核銷一批。對道路、綠化等代征地、無法利用的邊角地,在查清情況、劃定范圍后情況屬實的,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后直接劃撥給地方政府或有關單位。四是調整位置,盤活一批。城鄉建設規劃明確近期不實施的地塊且土地利用現狀未改變的批而未供土地,在查清情況、劃定范圍后情況屬實的,按照省國土資源廳文件要求,及時上報申請調整位置,盤活建設用地指標。
2.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經縣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屬實,由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群眾信訪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一是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是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三是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四是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一是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終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采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置換土地等方式處置。二是對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三是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嚴格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檢查總結階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30日)。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全面總結專項清理工作的基本情況、整改措施和處置結果,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報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匯總整理后向市政府專題報告。市國土資源局在2015年7月底前對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和閑置土地處置情況開展專項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連云港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作為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領導,成立相應機構,抽調一批事業心強、素質高、業務精的人員專門負責該項工作,指定專人負責跟蹤、辦理每個項目,做到人員落實、任務落實、責任落實、措施落實,確保本次清理行動取得實效。
(二)強化協調聯動。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市政府統一部署,加強協調溝通,開辟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專項行動推進中碰到的難點問題,切實提高服務水平。
(三)實施督查考核。市政府將組織各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到各縣區(管委會)進行督促檢查,加大督查力度,對工作進展不理想的責任主體要責令限期整改。有關處置結果將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分配的重要依據。
(四)完善制度管理。建立源頭防范和項目全程跟蹤動態監管機制,嚴格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和農轉用、土地征收報批條件審查。建立土地從農轉用、征收報批到項目竣工復核驗收的全程跟蹤動態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