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7-0025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7-07-2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7〕12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維護城鄉建設管理的正常秩序,堅決遏止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就嚴禁城鎮居民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稱的宅基地是指用于建造房屋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的通告
為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維護城鄉建設管理的正常秩序,堅決遏止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就嚴禁城鎮居民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宅基地是指用于建造房屋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房產是指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二、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產及在所購買的宅基地、房產上進行建設。
三、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的,國土部門不予核發土地使用權證;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產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房產過戶手續;在拆遷中一律不予補償。
四、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應自覺帶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停職、降職、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及政紀處分:
(一)以本人或他人名義在農村非法購買宅基地和房產的;
(二)利用在農村非法購買的宅基地和房產進行違法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承包、租賃土地的使用性質并進行違法建設的;
(四)為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提供方便,弄虛作假出具證明材料的;
(五)縱容、庇護親友及他人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的;
(六)干擾、阻撓、抗拒或強迫、唆使、煽動親友及群眾干擾、阻撓、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在農村已購買宅基地或房產的城鎮居民,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解除買賣合同并退還已購買的宅基地、房產或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不再追究責任;凡隱瞞事實、不按期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繼續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產或違法建設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從嚴查處,對其中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一律先停職,后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六、村級基層組織、村民個人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宅基地或房產。已經出售的,應主動糾正并解除合同。對非法買賣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的,村級基層組織應先行制止,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及國土、規劃、城管等執法部門報告;監管不力、隱瞞不報或對查處工作不積極配合的,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依法依紀罷免職務或給予處分。
七、各級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在農村非法買賣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行為。國土部門對發生的各類非法買賣宅基地行為,要依法及時實施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相應處罰;城管、國土部門要依法對違法建設項目進行拆除;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城管、國土等有關部門開展執法活動。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對在農村非法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監督對象在農村非法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不及時糾正的,對執法部門徇私舞弊、不嚴格執法的,對各地組織領導不力,失職、瀆職,影響工作推進的,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
八、各級政府要按照本通告要求,認真開展專項清查整治活動,全面摸清城鎮居民在本轄區農村非法購買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的底數,組織并配合有關部門嚴格執法,切實保證清查整治工作的圓滿完成。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買賣宅基地、房產及違法建設問題的,均有權舉報。
監督舉報電話:
新浦區政府:5633110,海州區政府:5616110,連云區政府:2311110,市開發區管委會:2342537,市城管局:5487110,市國土資源局:5527307,市規劃局:5407388,市監察局:5825511。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