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05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04-04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訂要點和2014年規范性文件制訂計劃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4〕5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提高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質量,健全規范性文件制訂機制,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54號令)、《關于規范報送省政府備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說明內容的通知》(蘇府法〔20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訂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訂要點和2014年規范性文件制訂計劃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質量,健全規范性文件制訂機制,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54號令)、《關于規范報送省政府備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說明內容的通知》(蘇府法〔20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訂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訂要點
(一)制訂說明應當包括制訂的必要性、制訂依據、制訂過程、主要制度、特別說明等必備內容。
(二)制訂的必要性應當體現精簡、效能原則,主要說明制訂或者修訂的原因。規范性文件是創設性規定的,重點說明上位法空白與現實需要;規范性文件是實施性規定的,重點說明上位法依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細化要求。因上位法修訂而制訂或者修訂規范性文件,或者因實際情況變化而修訂規范性文件的,應當予以說明。
(三)制訂依據應當現行有效,并在制訂說明中詳盡列舉。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制訂依據應當注明制定機關、文件全稱、文號和發布日期。
(四)制訂過程主要包括聽取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各縣區、市各有關部門報備規范性文件的,還應當說明法制機構審核情況、集體審議和決定情況、主要負責人簽署情況等。
(五)主要內容可以是對創設或者實施性措施的具體說明,也可以是對審核、協調中主要問題的具體說明。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項的,應當重點說明,并注明具體依據。
(六)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期限不足30日的,應當在制訂說明中特別予以說明。
(七)規范性文件備案和草案制訂說明情況將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各縣區、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要求規范,確保制訂說明內容完整,重點突出,針對性強。
二、市政府2014年規范性文件制訂計劃
序號 |
起草單位 |
文件名稱 (擬定) |
發文主體 |
主要依據 |
主要內容 |
制發時間 |
1 |
云臺山景區管委會 |
連云港市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
市政府 |
省人大常委會《江蘇省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
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理順協調管理機制,規范風景名勝區項目建設管理程序,加大景區資源保護管理力度,為永續利用景區資源發展旅游業打好基礎。 |
6月 |
2 |
市住房局 |
連云港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
市政府 |
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規范連云港市商品房預售款的使用,保障預售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6月 |
3 |
市農委 |
連云港市耕地質量管理辦法 |
市政府 |
省人大常委會《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 |
加強耕地質量保護。 |
8月 |
4 |
市人社局 |
連云港市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
市政府 |
人社部(原勞動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
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 |
11月 |
5 |
市國土局 |
連云港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
市政府 |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93號令) |
對征地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細化規定。 |
已印發 |
6 |
市審計局 |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市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省政府《江蘇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 |
10月 |
7 |
市海洋漁業局 |
連云港市海州灣中國對蝦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
市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
明確中國對蝦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目的、法律依據、管理范圍、管理機構以及職責,分條詳細規定保護區建設與管理、保護區捕撈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事項。 |
10月 |
8 |
市建設局 |
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
市政府 |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
對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不明確的內容進行補充規定。 |
已印發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