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10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09-12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規范行政審批防止權力尋租暫行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4〕8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規范行政審批防止權力尋租暫行規定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規范行政審批防止權力尋租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規范行政審批、防止權力尋租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日
連云港市規范行政審批防止權力尋租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扎緊制度籠子,防止權力尋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采取批準、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賦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權力尋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避開各種控制、法規、審查、監督,從而達到謀取或維護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審批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機關負責對其組織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日常管理和評價工作,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注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實施事中事后監督檢查。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審批實施合法性的審查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監察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嚴格行政審批設定
第五條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編制本單位行政審批目錄,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后統一向社會公布。目錄之外,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
第六條 行政機關增加行政審批項目,必須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核通過,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未經批準,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設定行政審批項目,或以登記、備案、年檢、監制為名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審批。
第八條行政機關取消、下放、暫停行政審批項目或變更行政審批名稱、流程的,必須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規范行政審批實施
第九條行政機關要在規范名稱的基礎上,按照標準化要求,逐項制定行政審批事項服務規范和標準,做到審批依據、實施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審批時限、審批收費六個標準化、規范化,并向社會公開,最大限度壓縮自由裁量和權力尋租空間。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規范的審查程序和決策機制,實行行政服務處一窗受理,不得多頭受理、重復審查。改變層層報批、層層把關的現象,堅決取消輔助、附帶、重復性的審批環節。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免費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辦事指南、申請書的格式文本(含電子文本)及填寫說明,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外的材料,對申請人的咨詢實行一次性告知制。
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應當出具注明日期和辦理期限的書面憑證,并加蓋本單位印章;不出具書面憑證的,默認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對當場辦理完畢的申請事項,可以不出具憑證。不予受理的,應出具申不予受理憑證,注明理由;對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事項,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并在書面受理憑證上注明。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要制定、完善、落實審批工作崗位責任制,做到崗位責任邊際清晰。對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明確受理人、審查人、決定人。堅持因事設崗、因需設崗、以崗管人的原則,定崗、定員、定責,做到職、權、責一致,崗位間既相互協作配合又相互監督制約。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查人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對照裁量準則,提出審查意見,由決定人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授權受理人或者審查人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對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審批,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調查、論證、聽證、咨詢或者專家評審等方式聽取意見,并通過集體審查的方式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重大審批事項集體審查的工作機制,明確議事規則和程序。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要通過優化內部作業流程,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并向社會公開承諾辦理期限。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開展核查,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將書面決定送達申請人,同時列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依據。
第十五條有數量限制且不宜采用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管理的行政審批,有兩個以上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審批,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數量。
第十六條推行行政審批服務三集中四到位。各行政機關要推動并確保行政審批事項向行政服務處集中、行政服務處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審批事項向電子政務平臺集中,做到審批事項進駐中心落實到位、業務骨干配備到位、審批窗口授權到位、電子監察到位。
第十七條實施并聯審批。凡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全部實行并聯審批,重點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再造,在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審批、竣工驗收等階段,實行一窗受理、一家牽頭、同步審批、一站辦結。立項環節由市發改委牽頭,用地環節由市國土局牽頭,規劃環節由市規劃局牽頭,施工許可環節由市建設局牽頭,工程竣工驗收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牽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環節由市住房局牽頭。
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證照類事項,實現企業一次申報、部門各取所需、聯合辦證、多證同發,對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四證(照)聯辦。此項工作由連云港工商局負責牽頭。
第十八條正確處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強化市場監管的關系。行政機關行政服務處依法審查、核準申請人申請,并及時將相關信息提供給相關業務處室,其他處室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行政審批。承擔監管職能的處室要主動對接,強化對審批事項的事中監管、事后稽查。
第四章 嚴明行政審批紀律
第十九條對國家和省依法設定的行政審批收費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開收費單位、依據、范圍和標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收費時,必須出示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所收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嚴禁自立收費項目或搭車收費。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申請人接受中介機構提供的與行政審批有關服務的,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或施工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購買、使用指定產品、設備等。
無法定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接受中介機構提供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不準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及其人員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干預行政審批。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批準行政審批;不得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違反規定情形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和中介機構徹底脫鉤。不得通過出資、參股等方式參與本系統或與本系統有關聯的中介機構的業務或利益分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或辭去公職、退休后3年內不得在與現(原)工作有關聯的行業中介機構中任職、掛職、執業,更不得取酬;辭去公職或退休后3年內到與原工作有關聯的行業中介機構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中介機構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章 強化行政審批監督
第二十四條建立完善一次錄入、信息共享、互通互聯、聯審聯辦、一網辦結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積極推行網上查詢、網上申報、網上審批、網上繳費、電子監察。完善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統計分析、投訴處理等功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
第二十五條實行收費登記簿制度,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收費標準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規定分多次收取的,不得一次性征收。相關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收費情況,審計、財政、監察、物價等部門每年要對收費登記簿進行檢查,對違規收費等問題及時查處。
第二十六條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向社會公開。
除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外,行政審批的有關信息應當在行政機關之間共享。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的行政審批內容包括:
(一)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職責;
(二)依法被授權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獲得授權的依據;
(三)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獲得委托的文書;
(四)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依據、內容、對象和條件;
(五)有數量限制的行政審批的數量;
(六)申請人需要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目錄及有關格式;
(七)申請書格式文本和申請辦法;
(八)行政審批的期限、標準、程序和操作規程;
(九)行政審批的收費依據、標準;
(十)行政審批結果;
(十一)行政審批的監督制度和舉報、投訴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規范行政審批工作程序,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批職責權限,加強對行政審批實施行為的監督。
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單位的行政審批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行政審批實施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及時調查處理行政審批違紀違法行為。
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行政機關行政審批三集中四到位履行日常監管、監督職責。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舉報和投訴行政審批違法行為,有關機關應當核實處理,并及時反饋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六章 落實行政審批責任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設定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關于對損害投資發展軟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反法定程序和權限設定或者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拒不撤銷依法應當撤銷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經取消或者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或者沒有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四)以備案事項、服務事項或者其他事項的名義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審批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審批設定或者調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受理和審查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關于對損害投資發展軟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應當當場受理而未當場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規定出具書面憑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應當當場作出決定而未當場作出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作出批準決定的;
(四)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違反規定情形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應當予以批準而未批準的;
(六)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批準行政審批理由的;
(七)出具虛假行政審批審查意見的;
(八)其他違反行政審批受理或者審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審批時限、告知、收費、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關于對損害投資發展軟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一次性告知的;
(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四)擅自收取或者未按照規定收取行政審批費用的;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有關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行政審批時限、告知、收費或者公開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審批實施和監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關于對損害投資發展軟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一)擅自改變行政審批條件、未按照行政審批標準或者超越權限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要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購買、使用指定產品、設備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的;
(三)違反規定把指定機構的咨詢、評估等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或者必要條件的;
(四)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或者行政審批崗位要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五)違法實施監督檢查,妨礙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其他違反行政審批實施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行政審批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優化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