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4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10-12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審計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21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審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審計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審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規范管理,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審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國家機關、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以及其他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及其滋息和增值。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審計監督工作。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審計,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并將住房公積金審計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開展對住房公積金的審計監督,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六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和計劃(預算)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執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標準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范圍;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人是否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存放和貸款是否符合規定,增值及收益分配、使用是否規范、有效;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其它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和財務報告,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它資料的,有權依法采取取證措施。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應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其它規定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審計結束后,向政府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依法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對在審計中發現的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責令限期繳存應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住房公積金;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采取其它糾正措施。
第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依法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其他住房基金的審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