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53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2-13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6〕1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江蘇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辦法》,結合本市信訪事項辦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江蘇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辦法》,結合本市信訪事項辦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信訪人對各縣(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查的信訪事項(以下簡稱復查);信訪人對各縣(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的信訪事項(以下簡稱復核)。
第三條 信訪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不服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的信訪人。涉及多人就同一問題提出的復查或復核請求,應由接收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的代表人提出;
(二)申請復查或復核要有具體的復查或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
(三)屬于信訪復查或復核的范圍并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它法定程序得到救濟的;
(四)信訪人申請復查的,應當提交原受理單位對該信訪事項的書面處理意見(原件或復印件);信訪人申請復核的,應提交縣(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該信訪事項的復查意見及原受理單位的處理意見(原件或復印件);
(五)信訪人申請復查或復核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四條 復查或復核請求人可以通過郵寄方式,也可直接到市人民來訪接待處提出復查或復核請求。凡到市人民來訪接待處提出復查或復核請求的,應填寫《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或《信訪事項復核申請書》。填寫復查或復核申請書,應當詳細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有效證件及號碼、家庭住址(或工作單位)、聯系方法、申請復查(復核)時間及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意見或對原復查機關的復查意見不服的具體理由和事實依據等內容。填寫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筆,但申請人必須簽名予以確認。
第五條 信訪人請求復查的書面申請及有關材料,經市人民來訪接待處審查核對,符合復查條件的,由市人民來訪接待處向復查申請人出具《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受理告知單》,同時做好簽收登記和內部材料的移送交接工作、信訪事項復查的前期準備工作和復查中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對材料、證件不齊全,申請事由不清楚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補正;對不符合復查申請條件的,不予接受,并告知信訪人相關理由。
信訪人請求復核的書面申請及有關材料,經市人民來訪接待處審查核對,符合復核條件的,由市人民來訪接待處向復核申請人出具《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受理告知單》,同時做好簽收登記和內部材料的移送交接工作、信訪事項復核的前期準備工作和復核中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對材料、證件不齊全,申請事由不清楚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補正;對不符合復核申請條件的,不予接受,并告知信訪人相關理由。
第六條 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工作一般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訪人請求復查或復核的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具委托書,委托有權處理該信訪事項的工作部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復查或復核;
(二)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擬訂復查或復核提綱,有序開展工作,復查或復核人員不得少于2人。對比較復雜的信訪事項,負責復查或復核的機關均應制作調查報告、會辦紀要;重大、疑難的信訪事項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公開聽證,并整理出聽證會記錄和結論意見;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作部門的信訪事項,由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指定一個主辦單位或由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牽頭進行復查或復核;
(四)涉及跨縣(區)、跨部門的信訪事項,由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縣(區)或部門進行復查或復核;涉及外省、市的信訪事項,由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有關部門與外省、市協調辦理;
(五)在復查或復核中如原處理或復查意見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理恰當的,應維持原處理或復查意見;原處理意見事實不清、依據不足或者處理不當的,復查機關可責令原辦理機關重新處理或變更原處理意見;負責復核工作的行政機關也可變更復查機關的意見;
(六)復查或復核工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復查或復核意見由受委托的承辦單位領導簽字認可后,加蓋該承辦單位公章并報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加蓋“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專用章”后,由受委托部門送達復查或復核請求人,并交信訪人簽字表明態度。如信訪人不愿簽字,送達或經辦人應注明情況、記錄在案;也可以采用掛號信郵寄等合法方式送達。
第七條 復查或復核意見一式五份,復查或復核請求人、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委托的部門各一份,報江蘇省信訪局一份,存檔備查一份。
第八條 復查或復核請求人在規定時間到期后,可以電話查詢或要求掛號郵寄,也可以到市人民來訪接待處領取復查或復核意見。
第九條 信訪人如對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復查意見不服,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復核意見為終結復核意見,信訪人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的,信訪部門不再受理。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繼續上訪的,由受委托作出復核意見的部門給予解釋,信訪部門協助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對拒不接受復核意見,由各縣(區)政府或有關部門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對無理纏訪鬧訪的,由相關人民政府或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
2.信訪事項復核申請書
3.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受理告知單
4.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受理告知單
5.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托書
6.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委托書
附件1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
:
申請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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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
號碼 |
||||
住址(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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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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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的理由和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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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頁
附件2
信訪事項復核申請書
:
申請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
|||
證件名稱 |
號碼 |
||||
住址(單位) |
|||||
聯系電話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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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核的理由和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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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頁
附件3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受理告知單(存根)
〔 〕 號
2005年 月 日 時收到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一份(共 頁),擬于 月 日起對該信訪事項進行復查。
經辦人: 批準人: 年 月 日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受理告知單
〔 〕 號
:
你的信訪事項復查申請(共 頁)已收到,擬于 年 月 日起,對你申請的信訪事項進行復查。
特此告知。
連云港市信訪局
年 月 日
附件4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受理告知單(存根)
〔 〕 號
2005年 月 日 時收到 信訪事項復核申請一份(共 頁),擬于 月 日起對該信訪事項進行復核。
經辦人: 批準人: 年 月 日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受理告知單
〔 〕 號
:
你的信訪事項復核申請(共 頁)已收到,擬于 年 月 日起,對你申請的信訪事項進行復核。
特此告知。
連云港市信訪局
年 月 日
附件5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托書(存根)
編號:連政辦信委字(200 ) 號
: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現委托你單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對信訪人 提出的信訪事項進行復查。請在
年 月 日前提出書面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你單位送達復查申請人。
特此委托。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經辦人: 批準人: 年 月 日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托書
編號:連政辦信委字(200 ) 號
: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現委托你單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對信訪人 提出的信訪事項進行復查。請在
年 月 日前提出書面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你單位送達復查申請人。
特此委托。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6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委托書(存根)
編號:連政辦信委字(200 ) 號
: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現委托你單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對信訪人 提出的信訪事項進行復核。請在
年 月 日前提出書面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你單位送達復核申請人。
特此委托。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經辦人: 批準人: 年 月 日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委托書
編號:連政辦信委字(200 ) 號
: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現委托你單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對信訪人 提出的信訪事項進行復核。請在
年 月 日前提出書面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你單位送達復核申請人。
特此委托。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