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3-0022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3-06-18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3〕5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三屆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三屆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8日
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引導旅游度假區的發展和管理,培育旅游休閑度假產品,促進旅游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蘇政發〔2011〕69號)、《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旅游業發展建設區域性旅游中心的意見》(連發〔2011〕35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地域界限明確,符合旅游度假區要求,能為游客提供度假、休閑、觀光、商務旅游等服務的區域。
第三條 本市區域范圍內的度假區規劃、建設、設立和管理有關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研究制定促進全市度假區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保障度假區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規劃、城建、國土、環保、公安、工商、稅務、物價、交通等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含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圩新區、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下同)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度假區的發展工作。
第六條 度假區建設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特色鮮明、合理布局、持續發展的要求,堅持統一規劃、有序開發,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七條 在縣區范圍內的度假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跨縣區行政區域的度假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度假區規劃應當符合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和旅游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并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經批準后的度假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度假區規劃的,應當由原編制單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度假區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守度假區規劃。度假區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格局等應當與周邊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度假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連云港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
(二)地域界限明確,原則上陸域面積不少于3平方公里;
(三)資源特色明顯,具備交通、通訊、能源、供水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四)符合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功能定位;
(五)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較強的市場吸引力;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符合度假區評定規范(度假區評定規范由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度假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含地域范圍圖件);
(二)度假區總體規劃及批復;
(三)度假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
(四)基礎設施建設和項目批復情況;
(五)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審批文件;
(六)其他用于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度假區的設立由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縣區度假區的設立由其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聯合申報。由市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等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申請設立市級以上旅游度假區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度假區名錄由市旅游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并報省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度假區應當設置旅游標志、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并保障游覽安全。
第十六條 度假區內的單位應當按照旅游、環保部門的要求,做好度假區內的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等工作,配合度假區管理機構做好度假區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度假區內的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度假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采礦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毀壞濕地;
(二)擅自傾倒土石、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
(三)擅自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廢水、廢氣、粉塵;
(四)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五)其他影響旅游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鼓勵在度假區投資經營下列項目:
(一)旅游公共基礎設施和旅游信息服務;
(二)主題餐飲、旅游商品開發等;
(三)商務、休閑、游覽、娛樂、體育、健身、文化創意等;
(四)其他特色旅游項目。
第二十條 度假區內旅游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全市土地利用規劃。對符合國家、省、市旅游產業政策的以及列入省、市級旅游重點項目和公共設施項目,優先安排建設用地。
第二十一條 對度假區內列入省、市重點的休閑度假、公共設施項目,優先申報市級以上各類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度假區的交通連接線納入全市綜合交通規劃,其中與國家AAA級(含)以上景區的度假區交通連接線,優先安排有關建設資金補助。
第二十三條 度假區內的旅游項目在技改、收費等方面與工業項目同等對待;旅游飯店的水電氣價格與工業企業同價。
第二十四條 度假區內的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專用設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