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23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12-3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1〕2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預算內
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連云港市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
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和投資效益發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的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市黨政機關、市級公檢法司、人民團體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儲備庫,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編制年度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計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總規模建議。
第二章 項目年度計劃編制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公布下一年度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申報范圍、條件、時間及投資安排方案等要求,涉及保密內容的除外。
第六條 市級投資項目由市各有關部門、市直單位匯總、初審后報市發展改革委,區級項目由各區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初審后報市發展改革委。
市各有關部門、市直單位、各區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統稱為申報單位。
各申報單位應在申報指南規定的時限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申請,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項目原則上應從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儲備庫選取。
第七條 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申報材料中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報項目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八條 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申報文件應附以下材料:
(一)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適用于初次申報項目)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適用于已列入以前年度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計劃的續建項目);
(二)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節能審查(登記備案)意見;
(六)項目單位對項目申報文件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對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維修改造、設備購置等項目,申報文件所附材料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簡化。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一)符合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和項目安排的原則;
(二)符合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
(三)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市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審查項目申報材料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必要時還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編制下一年度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計劃草案,對擬同意安排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項目分類并按重要性進行排序,提出每個項目擬安排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總規模及分年度安排計劃的建議。
第十三條 年度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計劃草案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待安排項目預備資金。
第十四條 年度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計劃草案,應于每年11月底前報市政府研究后,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草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市級財政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市發展改革委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應依照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計劃和項目進度需要及時撥付資金,并及時將資金撥付情況反饋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 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進行招標和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 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單位應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市發展改革委應認真匯總分析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形成報告上報市政府。
第二十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年度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計劃或增減項目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市發展改革委視具體情況編制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計劃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因設計變更或因價格上漲、政策調整等其他因素引起項目總概算調整超過10%的,須先組織審計,并報市政府批準后,辦理項目審批調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竣工后應按規定及時進行項目驗收。經市審計、財政部門組織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在審計中發現問題的,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糾正。
第二十二條 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竣工后,市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總結,必要時進行項目后評價。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加強對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審計局應研究確定年度跟蹤審計或竣工決算審計項目計劃,報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委應按規定對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進行稽察。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項目申請: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
(二)對項目單位的申報材料審查不嚴、造成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損失的。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項目申請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