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03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03-06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4〕3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4年2月18日經市十三屆政府第 9 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4年2月18日經市十三屆政府第 9 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6日
連云港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范我市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和擔保的行為,防范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下同)、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以下簡稱債務主體),因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直接借入、拖欠或者依法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政府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者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費管網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不得自行舉借債務。鄉鎮政府性債務由其所屬縣(區)統一管理。
第三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原則:
(一)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
(二)量力而行,規模適度,防范風險;
(三)統籌規劃,程序規范,注重實效;
(四)責、權、利和借、用、還相統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縣、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財政、金融辦、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審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和機構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作為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政府性債務重大問題的研究、決策、管理、監督。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債務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同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五條 政府性債務實行年度計劃管理,與財政預算同步編制。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應當根據建設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政府可支配財力。
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由各債務主體的年度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組成,包括舉借、使用、償還計劃等內容。
第六條 債務主體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必須按照債務管理辦公室的要求編制并報送年度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及有關資料。債務主體的負債規模應當與其償債能力相適應。
第七條 債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核、匯總和編制本級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經領導小組同意后,批復下達到相關債務主體,并抄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報同級人大審批。
第八條 債務主體必須嚴格執行債務管理辦公室批復下達的年度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需要調整的,應當按上述規定程序審批,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未列入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和未經領導小組批準的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招投標和開工建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債務主體應當根據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合理籌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政府性債務成本。
第十一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公益性項目,不得用于競爭性項目,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確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三條 債務主體應當向債務管理辦公室報送年度財務決算,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在財務決算說明書中單獨列示。
第十四條 債務主體應當及時辦理政府性債務項目竣工決算,并在決算批復后10日內向債務管理辦公室提交項目決算和政府性債務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財政部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等有單獨管理規定的債務,應當納入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按相應的債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償債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性債務按照誰舉借、誰償還的原則,建設項目產生的收益應當優先用于償還相應的債務。
第十七條 債務主體應當加強政府性債務合同管理,合理籌集資金,及時償付到期的政府性債務。
第十八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需用財政預算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跟蹤分析政府性債務情況,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債務風險等情況綜合測定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指標并進行債務控制。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府償債準備金,專項用于防范政府性債務償還風險。政府償債準備金的籌集、動用管理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償債準備金的日常管理。政府償債準備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以及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者變相擔保協議和文書,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和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者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和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在預算安排之外與其他單位和企業簽訂回購(BT)協議,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領導小組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擔保實施全程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性債務統計報告制度,負責統計匯總政府性債務,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國家審計監督職能,對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性債務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其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區,市各有關單位可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送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