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19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6-1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2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修訂后的《連云港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連云港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連云港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控制吸煙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保護環境,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主管機關。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在本市區域內的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和音樂廳的觀眾廳、歌舞廳(卡拉OK)、錄像放映廳(室)、游藝廳(室)、音樂茶座室;
(二)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四)200平方米以上商場(店)、書店的經營場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六)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
(七)學校的教室、實驗室等室內教育活動場所,托幼機構的幼兒活動場所;
(八)根據實際需要,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對其內部的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非營業性娛樂室等場所,可設定為禁止吸煙的場所,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室)、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在建成區內禁止發布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第六條 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以及新聞單位等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勸阻吸煙的社會宣傳。
第七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者進行處理的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吸煙器具,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應當報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職責。
被動吸煙者有權向市或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愛國衛生、健康教育、衛生監督及相關機構設立禁止吸煙(以下簡稱禁煙)監督員。
禁煙監督員的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本暫行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教育或處罰。
第十條 鼓勵公共場所、醫院、學校、幼兒園、易燃易爆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創建無吸煙單位。對建成無吸煙的單位由市或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予以命名。
第十一條 對違反禁止吸煙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市或縣、區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所收取的費用實行罰繳分離,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和本暫行規定,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有吸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做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禁煙監督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連云港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