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7-0024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7-05-1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7〕7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連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二七年五月十日連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連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在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進行建設、鋪設或者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連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公安、建設、環保、國土資源、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內容包括建筑垃圾處置的種類、數量、運輸路線、時間及處置場地等事項,獲得核準文件后,方可處置。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后的7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市價格管理部門規定標準向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交納建筑垃圾處理費,與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六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省財政統一監制的事業收費票據,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環境衛生事業;實施罰款處罰的,要執行罰繳分離規定,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與具有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辦理委托運輸合同;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不具備運輸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有運輸資質的單位不得承運未經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須取得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并接受其指導和管理。
第八條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拋撒滴漏,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九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池、灘涂等需要回填的,受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主管部門合理安排。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建設、拆除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單獨堆放。居民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的地點。
市區內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場地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向河道水體排放、傾倒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點)、城郊結合部、鐵道和河道兩側。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督查。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侮辱、毆打城管行政執法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5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連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