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04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3-03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2004年市政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4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2004年市政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安置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2004年市政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2004年市政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安置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
2004年市政重點建設項目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意見
一、凡經市政府批準的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征地、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均應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二、市政工程拆遷安置工作由項目責任單位負責,所在區政府配合,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拆遷手續,發布拆遷公告,各房屋產權單位要認真落實,市建設、國土、規劃、城管、房管、交通、公安等部門和相關管線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保證拆遷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用地的土地綜合補償標準為35000元/畝,其他土地綜合補償標準為18000元/畝;國有農用土地撥用補償標準為20000元/畝,其他國有土地無償劃撥使用。征撥用地應當繳納的地方性規費,屬我市權限范圍內的一律免繳。
四、拆除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或政策性收費)、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小部分房屋而縮小其用地面積的不提供安置用地、不補償用地費用。拆除上述單位大部分或全部房屋,需遷建征用土地的,不分土地類別,補償標準為40000元/畝,征用同等面積土地采取劃撥方式,所涉及到的各項地方性規費,屬我市權限范圍內的一律免繳。被拆遷單位按照規劃建設的有關報批程序辦理選址定點手續,自行遷建。屬于出讓土地的,按取得土地時的價格扣除已使用年限應承擔的費用后給予補償。
五、拆除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或政策性收費)的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樓房補償180元、平房補償120元,房屋產權由被拆遷單位自行核銷。拆除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和集體企業非住宅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拆除上述單位的門樓、圍墻、地坪、踏步、簡易大棚、廣告牌等附屬設施不予補償。拆除公共廁所按照規劃要求遷建的,每座補助3萬元;不需遷建的,無償拆除。拆除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非住宅房屋,由房產管理部門自行核銷產權。
六、拆除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如符合房改條件的,經房改部門批準后按照先房改后拆遷原則處理,房屋價值按有關規定評估;如不符合房改條件,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房屋使用人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安置,房屋產權由原產權單位自行核銷。拆除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住宅房屋,由房管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安置,補償費用從有關規費中沖減;不予安置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自行核銷產權,拆除舊房。
七、拆遷私有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指房屋產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中載明為非住宅房屋),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住宅房屋確需進行實物安置且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八、因影響市政工程施工需要拆遷道路規劃紅線外、緊靠道路規劃紅線以及局部占壓道路紅線的單體建筑,需全部拆除到位的,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定后,其補償費用標準均按照本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九、已納入2003年市刷新城市形象房屋拆除計劃應由單位自行拆除但尚未拆除的房屋一律無償拆除。
十、因市政工程建設需要遷建的電力、通訊、給水、污水、雨水、供氣、供熱、廣電等管線及郵政等設施,由產權單位按規劃要求自行組織遷建,所需費用自行解決。
十一、違章建筑、臨時建筑及設施,由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無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申請市規劃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按期拆除,以料抵工。拆遷公告發布后的突擊裝修按照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連政辦發[2002]88號)處理。
十二、因拆遷引起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變更的,被拆遷人應當及時持原證件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證明到國土、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產變更手續,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十三、拆遷評估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具備相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于3日前在拆遷現場公布抽簽的時間、地點。抽簽工作由公證部門予以公證。
十四、被拆遷單位和個人,應當顧全大局,服從工程建設的需要,積極配合拆遷和工程建設等部門做好拆遷工作。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超過拆遷期限未搬遷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可責令限期搬遷。對在市政拆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妨礙和影響市政拆遷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
十五、本實施意見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2004年市政重點建設項目表
附件
2004年市政重點建設項目表
序號 |
工程名稱 |
工程內容 |
責任單位 |
1 |
通灌中路 |
解放中路-海寧中路,長2720米,寬4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2 |
郁州北路 |
解放東路-人民東路,長830米,寬6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3 |
人民西路 |
火車站-海連西路,長1660米,寬6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4 |
新海路 |
海連西路-新建西路,長2950米,寬60米 |
市交通局 管線單位 |
5 |
海寧西路 |
幸福中路-新海中路,長500米,寬60米 |
海州區 管線單位 |
6 |
科苑南路 |
海寧路-紅砂路,長1220米,寬60米 |
市國土局 管線單位 |
7 |
世紀大道 |
朝陽東路-海寧東路,長800米,寬125米 |
市國土局 管線單位 |
8 |
廣場道路 |
公園南路-朝陽東路 |
市國土局 管線單位 |
9 |
凌州東路 |
凌州廣場-學院北路,長1370米,寬6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10 |
公園南路 |
郁州中路-瀛州路,長925米,寬2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11 |
通灌北路 |
建國路-人民東路,長800米,寬40米 |
新浦區 管線單位 |
12 |
巨龍中路 |
海連東路-蒼梧東路,長1100米,寬25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13 |
龍尾河濱河路 |
原隴海鐵路橋兩側道路連接,延長12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14 |
隴海中路 |
龍河路-通灌北路,長610米,寬2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15 |
隴海西路 |
鹽河路-新孔路,長650米,寬2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16 |
朝陽西路 |
鹽河南路-新海路,長2650米,寬50米 |
市交通局 管線單位 |
17 |
解放西路 |
解放橋-幸福路廣場,長1200米,寬25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18 |
新孔南路 |
海寧西路-新建東路,長1150米,寬40米 |
市房管局 管線單位 |
19 |
大慶中路 |
南極中路-西鹽河,長300米,寬2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20 |
南環路 |
大浦河-大浦路,長400米,寬40米 |
市開發區 管線單位 |
21 |
北三路 |
振興路-新港城大道,長1500米,寬40米 |
市開發區 管線單位 |
22 |
東部工業園 二期開發道路 |
長6400米,寬32米 |
市開發區 管線單位 |
23 |
北城路 |
平山路-新光路,長1850米,寬40米 |
新東港公司管線單位 |
24 |
平山路 |
大港路-平山轉盤,長2500米,寬60米 |
新東港公司管線單位 |
25 |
大港路延伸 |
新光路-242省道,長1230米,寬60米 |
新東港公司管線單位 |
26 |
242省道 |
大港路-新港城大道,長4750米 |
市交通局 |
27 |
中華西路 |
中華路-平山路,長1230米,寬40米 |
連云區 管線單位 |
28 |
西山路 |
續建至中華西路,長500米,寬30米 |
連云區 管線單位 |
29 |
五羊路 |
核電路-站前路,長2050米,寬60米 |
核電公司 新東港公司管線單位 |
30 |
正大路 |
中云公路-新港城大道,長1200米,寬30米 |
連云區 管線單位 |
31 |
新港城 大道四期 |
宋跳立交-猴嘴山頭,長4240米,寬100米 |
市交通局 管線單位 |
32 |
新港城 大道五期 |
猴嘴山頭-朝陽鎮,長5800米,寬100米 |
市交通局 管線單位 |
33 |
海連東路 |
龍河廣場-凌州廣場,長2700米,寬60米 |
市建設局 管線單位 |
34 |
墟溝污水 處理廠 |
4萬噸/日二級處理工程 |
市建設局 |
35 |
宋跳高新區 污水管線 |
沿310國道敷設,長1500米 |
市開發區 |
36 |
臨港產業區 污水干管 |
DN600-DN1200污水干管13公里 |
市建設局 |
37 |
臨港產業區 原水工程 |
日供水量30萬噸 |
市建設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