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07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06-1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鼓勵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發〔2014〕5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拓寬本市企業融資渠道,鼓勵成長型、創新型企業改制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融資發展,加快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企業直接融資規模,更好促進全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現制定以下意見。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鼓勵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拓寬本市企業融資渠道,鼓勵成長型、創新型企業改制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融資發展,加快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企業直接融資規模,更好促進全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現制定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對在本市納稅、擬在新三板掛牌交易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企業,市政府將予以扶持和獎勵。
(一)企業注冊地在連云港市,且具有企業法人主體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全市產業發展規劃,成長性強,具有較大發展潛力。
(三)存續期滿兩年,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管理規范。
(五)已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新三板輔導服務協議。
二、對新三板擬掛牌企業扶持政策
(一)新三板擬掛牌企業(以下簡稱擬掛牌企業)認定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涉及的稅費征收、土地出讓、變更登記等,根據國家、省、市支持金融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給予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企業同等的股改扶持政策,具體參照《市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資本市場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連政發〔2008〕104號)和《市政府印發關于加快金融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連政發〔2010〕9號)文件規定的相關政策執行。
(二)擬掛牌企業在股份制改制、股權登記、轉讓等過程中涉及的項目審批、房產過戶、環境評價、稅收證明、工商登記等事項,各相關部門要簡化程序,積極協助解決。
(三)對優先協助擬掛牌企業申報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資金、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科學技術經費等各項政策性扶持資金。
(四)對擬掛牌企業募集資金新建、擴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所需建設用地,優先保證土地指標、辦理核準預審和報批。
三、對新三板擬掛牌企業獎勵政策
(一)對新三板擬掛牌企業,按照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1.擬掛牌企業完成改制,在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確認并受理的,獎勵10萬元;
2.擬掛牌企業進入新三板掛牌交易的,獎勵60萬元;
3.擬掛牌企業成功掛牌后,募集資金60%以上用于本市生產性、經營性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建設的,按照募集資金額的3‰給予獎勵。
以上獎勵資金不包括省補資金,均由市縣(區)財政安排。掛牌企業屬市區企業的,由市級財政承擔60%,區級財政承擔40%;掛牌企業屬縣屬企業的,市級財政承擔40%,縣級財政承擔60%。
(二)對企業在江蘇股權交易中心、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等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根據融資到位比例市級財政給予5—10萬元獎勵,縣區財政根據實際,給予相應配套。
四、獎勵申請條件和監督管理
(一)企業申請擬掛牌企業獎勵政策中第(一)類中的第1、2項獎勵時,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與中介機構簽訂改制上新三板顧問協議、輔導協議及推薦掛牌協議;
2.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受理掛牌申請的證明文件;
3.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證明文件;
4.成功掛牌后,企業股份在交易市場持續掛牌的證明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企業申請擬掛牌企業獎勵政策中第(一)類中的第3項獎勵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募集資金的開戶銀行及賬號;
2.募集資金用途說明及資金使用情況證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獎勵程序
財政資金補助獎勵按年兌現,由企業在年底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企業申請材料報所在縣區金融辦、財政局初審后,分別報市金融辦、財政局審核。市金融辦在受理企業申請后,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提交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后,對(擬)掛牌企業進行獎勵。
(四)監督管理
申請扶持獎勵的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回獎勵款項,并按財政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轉板上市后補貼及獎勵政策
企業掛牌后轉至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境外市場上市,有關補貼和獎勵按照國家、省、市支持金融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執行。
六、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2014年7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3年。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