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14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10-16 |
標 題 | 關于轉發連云港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17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連云港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連云港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連云港質量技術監督局2003年10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意見》和市政府《關于實施名牌戰略,培育發展連云港市名牌產品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轉發連云港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連云港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連云港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連云港質量技術監督局 2003年10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意見》和市政府《關于實施名牌戰略,培育發展連云港市名牌產品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名牌產品的范圍限于經過加工、制作的工農業產品。未經加工制作的原材料、電力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予申報和認定。
第三條 認定市名牌產品的原則是:堅持企業自愿,堅持市場調查和用戶評價、社會監督、科學公正,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少而精、不搞平衡。
第四條 申報省或國家名牌產品,原則上從已認定的市名牌產品中推薦。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企業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產品商標必須具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商標注冊證書。
第六條 產品應達到規模經濟的能力,市場占有率和技術經濟指標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部分高新技術產品、傳統特色產品、已獲“綠色食品”稱號的產品給予優先考慮。
第七條 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生產環境和生產手段,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產品執行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的現行有效標準;產品質量連續兩年以上經市級以上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企業具備必要的檢驗手段,達到合格以上計量確認。
第八條 企業應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認真貫徹ISO9000標準,建立有效的質量體系并保持運行,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第九條 凡是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必須持證生產。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認證。
第十條 企業環保達到省和市規定的標準。近兩年內未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投訴以及國家、省和市質量監督檢驗不合格等。
第三章 組織、申報和認定
第十一條 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由連云港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領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二條 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下半年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下發文件組織申報,并通過媒體加以宣傳,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連云港名牌產品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所在地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四條 各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受理的材料上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各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有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將企業申報材料分類匯總后,組織行業部門有關專家對申報產品進行評價,形成評價意見,提出連云港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十六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連云港名牌產品建議名單,組織開展市場調查和用戶評價活動,對申報產品綜合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后,提出連云港名牌產品初選名單。
第十七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將連云港名牌產品初選名單提交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確定當年獲“連云港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名單,向社會公告,并頒發“連云港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連云港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連云港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連云港名牌產品稱號和統一規定的連云港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加大名牌產品宣傳力度,全市各地區、各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名牌產品,新聞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各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和監督。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產品質量下降,國家和省、市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以及有重大投訴的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要嚴格查處,限期整改,并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情節嚴重的,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告,提交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批準暫停或取消該產品的連云港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一條 連云港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連云港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連云港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取消連云港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連云港名牌產品標志。
第二十二條 對我市獲中國名牌產品、江蘇名牌產品、連云港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政府可以從市、縣財政中列支獎金,給予必要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1996年市政府頒發的《連云港市名牌產品認定實施細則》(連政發[1996]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