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68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10-23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5〕14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通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57號)精神,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通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57號)精神,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動環境監管執法全覆蓋
(一)實施網格化環境監管。推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各縣區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明確政府負責人為本級環境監管網格長,落實監管方案,充分調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的積極性,承擔基礎性環境監管職責,充實環境監管網格,監管網格劃分方案于2015年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市環保局要加強巡查,組織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縣區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規范行政執法,實行環境監管執法計劃管理,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
(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要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建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責任追究的行刑銜接機制。各級環保、公安部門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杜絕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的,環保、公安部門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公安機關要依法立案查處。
(三)加大巡查檢查力度。市環保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照監察計劃的要求和比例,采取不定時間、不打招呼、不聽匯報,直奔現場、直接檢查、直接曝光的方式,以國家、省級重點監控企業以及市直管企業為重點,對各類企業執行環保規定、污染物排放等情況進行抽查,并加大對環境問題突出地區特別是化工園區的明查暗訪力度。各縣區環保部門要強化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制定并嚴格實施檢查抽查計劃,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各縣區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對環保重點敏感區域、流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
二、嚴厲懲處環境違法行為
(四)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實施方案》(連政辦發〔2015〕28號)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好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檢查采取企業自查、縣區檢查、市級督查的方式,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及各類工業園區污染防治、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重點環境信訪案件化解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等情況,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制度,組織對各縣區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
(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采取綜合手段,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始終保持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的高壓態勢。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不同環保信用等級的企業實行電價和排污收費差別化政策。對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造成區域連片污染和生態環境重大破壞、屢查屢犯等案件或企業,堅決實施掛牌督辦。
(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各縣區政府要在環境保護大檢查的基礎上,全面清理整頓違法違規的建設項目。市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環保、建設、規劃、國土、發改、經信、工商等部門要建立信息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時通報違法違規項目信息,并將相關案件移送有管理權的部門處理。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予開工建設;發現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對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縣區要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
(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后督察,確保整改落實到位。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公安、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三、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
(八)及時公開監管執法信息。各級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完善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制度,每年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及時曝光重大環境違法案件。
(九)全面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建立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環境監管執法職責情況的稽查制度,指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環保監管職責,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自2015年起,市環保部門每年對2個以上縣區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報告市政府,通報當地政府。
(十)加大監管責任追究力度。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后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部門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營造良好執法環境
(十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對轄區內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建立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縣區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 重點檢查糾正以封閉式管理掛牌保護預先報告 企業寧靜日等名義限制環保現場執法、阻撓環保突擊檢查;以加快項目建設為名擅自降低環保準入門檻、違規或越權審批;違反排污費、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以減輕企業負擔為名違規減免排污費、污水處理費或者協議收費、定額收費和先征后返等土政策,并將清理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審計部門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將政府主要領導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納入審計內容。
(十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建設運行情況,鼓勵并規范其他企業公開環境信息。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范等措施落實到位。健全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場,推動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督促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及時公開基礎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等信息,鼓勵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自覺公開環境信息。
(十三)推進社會監督。廣泛宣傳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成效,充分保障群眾的環境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暢通公眾訴求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對環境敏感、涉及面廣以及公眾廣泛關注的規劃和項目環評,應當通過聽證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見。引導公眾合理有序參與環境保護監督,完善污染有獎舉報、環保圓桌對話、環保義務監督員、環保法律援助等機制,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繼續實施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加大公開曝光力度,形成環境保護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加強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
(十四)推進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基層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市縣機關精簡人員重點充實環境監察、固廢管理、環境應急等環保一線執法力量,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環境監察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工作。加強鄉鎮(街道)環保監管能力建設,按區域設置環境執法機構,配備與職責任務相適應的人員,由縣區統一管理。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全部接受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
(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根據全省公車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保留必需的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切實保障基層環境監測、環境應急、輻射監管、生態監控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統一佩戴環保執法隊伍標識、穿著執法制服。2016年年底前,所有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完善生態環境監控系統,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切實提高環境監控預警水平。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必要保障。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市環保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