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75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8-0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14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連云港市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管線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充分利用城市的地下、地上空間資源,改善城市市容、景觀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管線工程(以下簡稱管線工程),包括地下管線工程和架空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的地下管線)及相關的人防、地鐵等工程。架空管線工程是指架設在地面上空的線纜及桿塔,包括高低壓輸配電線路、各類通信及有線電視傳輸線路、路燈架空線路、交通指揮控制線路及各類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管線工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用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地下管線和架空管線工程的建設。
第四條 連云港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的權限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建設、市政公用、交通、公安、城管、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各駐連部隊的通訊單位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地下管線的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橋梁和隧道,需敷設管線的,應按規劃要求與橋梁、隧道設計同步進行,相互協調,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預留相應的管位供管線敷設時使用。管線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地下建筑、河道、綠地等,均需依法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的布置應根據道路橫斷面的分配進行,其地下管線應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車道內;當人行道和慢車道內無地下管位時,地下管線可以布置在快車道內。管線位置安排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道路橫斷面為一塊板時,由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的各類管線布置次序一般為:路東或者路北為電力管線、路燈管線、給水配水管線、給水輸水管線、熱力管線、雨水管線,路西或者路南為通訊管線、路燈管線、燃氣管線、污水管線。
(二)道路橫斷面為兩塊板時,由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的各類管線布置次序一般為:路東或者路北為電力管線、路燈管線、給水輸水管線、熱力管線、雨水管線;路西或者路南為給水配水管線、通訊管線、路燈管線、燃氣管線、污水管線。當道路橫斷面為兩塊板且單側車行道寬度超過12米以上時,也可在另一車行道內增加給水輸水管線、給水配水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
(三)道路橫斷面為三塊板時,由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的各類管線布置次序一般為:路東或者路北為電力管線、給水配水管線、給水輸水管線、熱力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路燈管線;路西或者路南為給水配水管線、通訊管線、燃氣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路燈管線。
(四)道路橫斷面為四塊板時,地下管線可按三塊板的布置次序進行安排。
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公路兩側埋設地下管線,按城市道路標準執行。在高速公路的規劃紅線內和一級公路的快車道內,不得埋設地下管線。
第七條 管線交叉敷設時,應滿足國家技術規范和行業規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為:通信(含廣電)管線、電力管線、熱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
當管線豎向位置產生矛盾時,應采取下列避讓原則:
(一) 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
(二) 支管讓干管;
(三) 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四) 壓力管讓重力管;
(五) 小口徑管讓大口徑管;
(六) 技術要求低的管線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第八條 管線之間、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管線與樹木之間的水平凈距及管線之間的垂直凈距、管頂覆土均應按國家有關規范執行。
第九條 通信管線(含廣電)必須進入管線共同溝,統一建設、統籌管理、集約利用土地資源。
新建道路內的各種管線應結合道路規劃路口及周邊開發需求預留支管或T口,其埋設長度應至城市道路紅線范圍以外。
第十條 各類管線的井框蓋,除滿足自身的功能要求外,還應符合城市規劃管理的要求。設置在城市道路內的井框蓋,必須與道路平順銜接。
第十一條 電力箱式變、分支箱、環網柜、煤氣調壓箱、通信分支箱、接線柜等各類管線的地面附屬設施,其設置應服從規劃景觀要求,一般應設置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以外。相關專業管線單位要進行合理規劃、并在征得土地權屬單位的同意后確定其具體位置。
第十二條 市政公用、電力、通信、廣電等各管線專業單位應編制本系統的管線專業規劃,規劃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專業管線單位編制的管線專業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結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區、新區的建設,組織相關單位編制管線綜合規劃。
第十三條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電力、通信、廣電等部門,制定地下管線同步建設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計劃。
第三章 架空線路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四條 本市架空線路的規劃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規劃、嚴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十五條 在架設架空線路時,應當以不影響城市景觀為原則,其路徑應當與通過地段的城市規劃相結合,沿規劃道路、河渠、綠化帶架設,路徑應當歸并。
第十六條 架空線路的桿塔應當整齊、規則排列,設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觀要求。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條件下,新建架空線路應當與現有架空線路合桿架設,避免增設桿塔;在同一道路上,同一性質的架空線路不得超過兩個通道。
第十七條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電力、通信、廣電等部門,制定城市架空線路逐步入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架空線路逐步入地規劃,編制架空線路入地工程建設計劃。
第十八條 在下列規劃用地范圍內不得新建架空線路:
(一)城市中心區、主次干道、城市道路、景觀道路以及商業步行街范圍內;
(二)市民廣場、街頭綠地(公園)區域內;
(三)城市新建住宅小區內;
(四)風景名勝區核心區范圍內;
(五)已經實施桿線下地工程的道路范圍內。
第十九條 除第十八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地區,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架空線路。
第二十條 市區的城市道路實施擴建、改建、大修工程,符合入地規劃的,沿途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埋設入地。已有預埋管道的城市道路,沿途架空線路下地的新建線纜應當埋入預埋管道。
第二十一條 架空線路跨越或鄰近公路、鐵路、河道、通訊干線、軍事管理區、輸油輸氣等特種管道、加油站、危險品倉庫等,均需依法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管線工程的規劃審批
第二十二條 管線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的有效批準文件;
(三)1:500或1:1000現勢性地形圖2份,并在圖上繪制初步線路路徑方案。對城市規劃建成區以外的線路,可采用1:5000的現勢性地形圖,并在重點地段適當補充1:500或1:1000現勢性地形圖;
(四)對所報初步路徑方案的詳細文字說明;
(五)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時,還應當提供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核發的《風景名勝區選址審批書》。
第二十四條 管線工程確需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的有效批準文件;
(三)1:500或1:1000現勢性地形圖6份,并在圖上繪制初步線路路徑方案;
(四)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圖;
(五)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
(六)規劃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圖件。
第二十六條 需新建、改建、擴建下述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給水管;
(二)管徑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寬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溝(渠);
(三)液化石油氣管和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燃氣管;
(四)熱力管(溝);
(五)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路燈及地下共同管溝;
(六)工業管道;
(七)新建小區地下各類管線;
(八)所有架空線路。
第二十七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的有效批準文件;
(三)符合國家設計規范要求的施工圖3套;
(四)需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當提供用地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管線工程建設的,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對因事故搶修、抗洪排澇、重大活動等緊急需要而敷(架)設的臨時管線工程,可按規劃要求先行施工,并于事后及時予以拆除。
第三十條 管線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圖設計須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的管線工程施工圖、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應報原規劃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章 管線工程的施工管理及規劃驗收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向原規劃審批部門申請驗線,驗線無誤后方可開工。如需挖掘城市道路,應向市政等部門申請辦理道路挖掘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公安部門同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政等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挖掘。
第三十三條 管線工程開工后,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等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三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原規劃審批部門申請規劃驗收,驗收合格后,規劃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檢驗認可書。建設單位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線工程,市區內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對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管線,以及未經規劃許可建設的管線工程,當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對該管線進行遷移或改造時,由該管線工程的權屬單位無償拆除。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本辦法的執行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