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26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10-15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8〕12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連政辦發〔2018〕167號),此文件已宣布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連云港市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統籌經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職工培訓的管理,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單位和社會共同負擔的職工教育經費投入機制,加快培養經濟發展所需的各類高技能人才,推進我市職業教育健康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和省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蘇政發[2006]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各類城鎮企業,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均應當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其中,1.5-2%部分企業自留,用于全體職工的教育培訓,企業自留部分60%以上應用于企業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重點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培養以及在崗人員的技術培訓和繼續學習;0.5%部分由市、縣政府統籌集中使用(政府統籌征收部分以下稱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用于發展職業教育,推動企業職工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列支。
對舉辦職業(技工)學校的企業,按其所屬學校上年度招生人數每200人減征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總額的20%,減完為止。企業應當將減征部分專項用于學校建設。對不按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企業,政府可按其工資總額的2%征收企業教育統籌經費。
第三條 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實行集中、統一征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及職工培訓工作開展情況,并負責確定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的應征企業名單和應繳費率。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由市、縣地稅部門按照自身的征管范圍代征。
征收的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四條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統籌以市區(含新浦區、海州區、連云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四縣為統籌單位。
駐連部省屬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市、縣的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統籌。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規定繳費率每月25日前按月繳納職工教育統籌經費。
對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含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改正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書面通知地稅部門從次月起按其工資總額的2%征收其職工教育統籌經費,期限不少于6個月。恢復正常繳費比例,須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勞動保障部門重新核查后,書面通知地稅部門。
舉辦職業學校的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10日前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減征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核定減征比例,并書面通知地稅部門,從次年元月起執行,期限為1年。
第六條 企業確應暫時困難不能按時繳納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的,經市、縣級以上地稅部門征得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后,可以緩繳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緩繳期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后,企業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特殊困難企業,經市、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地稅等部門研究確定,可以減免該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一次批準減免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對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的管理,會同同級經貿、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提出項目預算,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的支出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主要用于企業職工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養,其范圍包括:
1.政府購買高技能人才培養成果費用,主要是各類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化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
2.承擔我市高技能緊缺型人才培養任務的各類職業學校(示范性職業學校、職業學校示范專業)、培訓機構相關專業建設補助;
3.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職業學校實訓基地、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補助;
4.社區教育基礎建設;
5.職業學校師資隊伍建設;
6.推進企業職工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養的有關評選、獎勵、宣傳費用。
第八條 市、縣財政、勞動保障、地稅、教育、經貿、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并使之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勞動保障、地稅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企業職工教育統籌經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到應收盡收,并直接解繳同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審核收支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資金的征收和使用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