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06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4-27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整頓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生產企業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0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凈化我市化肥市場環境,樹立連云港誠信開放的對外形象,決定對我市化肥市場進行集中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整頓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生產企業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最近一段時間,我市部分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生產企業參與制售假劣化肥,嚴重損害農民利益,被中央和地方媒體曝光,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凈化我市化肥市場環境,樹立連云港誠信開放的對外形象,決定對我市化肥市場進行集中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立即組織轄區內所有顆粒硫鎂肥、硫鈣肥(硫酸鈣)、硝鎂肥、農用硫酸鉀、用作化肥原料的顆粒粘土、酸性土壤改良劑等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停產整頓,對不按要求停產整頓仍繼續生產的,各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強制措施責令停產,并責成公安、質監、工商等執法部門對其生產設備、產成品、原材料、包裝物等一律就地封存待檢。
二、本市凡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產品生產企業必須于2004年5月30日前向質監部門重新申報生產條件,由質監部門對其產品質量、產品檢驗、質量管理、主要生產設備及設施等條件進行重新審查,逾期不報審的視為不符合條件企業。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停止生產該類產品,并盡快到工商部門注銷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者,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依法取締。
三、鐵路、公路、航運等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管理,嚴格審查手續。集中整治期間嚴禁上述產品流出我市,一經發現,交通運輸部門要立即與市化肥集中整治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連云港質量技術監督局)聯系并強制暫扣,待查明情況后嚴肅處理。
四、全市所有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小化肥包裝袋時,必須核實委托方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不得私自印制各種假冒化肥包裝袋,一經發現,從嚴查處,并嚴格追究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五、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應迅速行動,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對因工作不力造成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產品繼續生產銷售或流出我市的,將追究有關縣區、部門、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