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14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4-14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6〕3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18日
連云港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幫助中小企業及時獲得金融機構轉貸支持,特設立連云港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轉貸資金)。為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應急轉貸資金是指對為符合銀行信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企業,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的短期資金。應急轉貸資金僅限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轉貸,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設立和管理
第四條成立連云港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訂資金使用的辦法、原則,落實資金來源和組成,提出和批準組建方案,負責協調與其簽訂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簽訂年度合作協議,為資金的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定期聽取應急周轉金運行情況報告,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市政府分管工業副市長任組長,成員由市經信委、財政局、國土局、住房局、國資委、人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金融辦、地稅局、工商局、工業投資集團和相關區政府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由市工業投資集團出資2億元人民幣,設立首期應急轉貸資金。根據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和企業需求情況,采取滾動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則,根據應急轉貸資金運營情況和轉貸需求情況,適時增加資金的規模,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支持有融資需求的縣區和社會資本加入,做大應急轉貸資金池。
第六條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和市工業投資集團成立應急轉貸資金管理平臺(簡稱資金管理平臺)。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負責開發網上管理系統、企業資格審核、統計分析等相關工作,市工業投資集團負責應急轉貸資金日常運營相關工作。
第七條資金管理平臺在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領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應急轉貸資金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使用對象和范圍
第八條應急轉貸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在連云港市市域內依法設立,誠信經營,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小企業,應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后續還貸能力,經合作銀行同意后,可申請應急轉貸資金。
第十條應急轉貸資金只與合作銀行開展轉貸資金業務。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并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在與市應急轉貸資金領導小組簽訂合作協議后,作為使用市應急轉貸資金的合作銀行,在合作協議約定的范圍內開展本業務。
第四章管理和運行方式
第十一條應急轉貸資金使用遵循??顚S谩⒎忾]運行、滾動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二條市工業投資集團應與合作銀行就開展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相關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合作方式、流程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合理調度應急轉貸資金。合作銀行和市工業投資集團均應指定專人負責應急轉貸資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為充分提高應急轉貸資金的運轉效率,采取差別化收費方式,資金使用2天內的日綜合費率為0.4‰;超過2天的,超過部分日綜合費率為0.45‰。應急轉貸資金的最長使用時限不超過10天。
第十四條為確保資金安全,資金管理平臺設立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封閉管理。單筆應急轉貸資金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的80%以內,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向應急轉貸資金管理平臺提出申請,由資金管理平臺對企業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處理,把申請材料轉送至相應合作銀行。
第十六條審核。合作銀行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予以轉貸同意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出具應急轉貸資金安排使用意見,并簽字蓋章。
第十七條批準。在合作銀行出具轉貸承諾意見,企業自籌資金足額到位的基礎上,資金管理平臺對申請企業的誠信情況進行核實,決定借款金額并簽署意見。手續齊備后,由資金管理平臺從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向合作銀行提供的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并通知合作銀行和企業。
第十八條收回。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2天內辦理完成轉貸手續并發放貸款。經借款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應急轉貸資金足額劃轉至資金管理平臺專用賬戶,企業使用應急轉貸資金產生的費用由合作銀行負責一并劃轉。
第十九條資料歸檔。應急轉貸資金收回后,資金管理平臺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同時填寫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情況說明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資金管理平臺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報領導小組備案。資金管理平臺對應急轉貸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建立必要的應急轉貸資金需求企業預警制度,及時掌握企業風險變化情況,為是否提供應急轉貸資金提供依據,有效防范資金風險。資金管理平臺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借款審批手續,及時催收還款,自覺接受領導小組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合作銀行依照承諾辦理轉貸手續,及時劃轉應急轉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資金管理平臺每月對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并報市應急轉貸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逾期不能歸還的要詳細分析原因,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并及時報市應急轉貸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關機構對資金管理平臺及運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二條對于企業采取虛報、瞞報,騙取,逾期不歸還應急轉貸資金的,依法追繳應急轉貸資金,并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企業相關不良記錄納入市征信管理系統,3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資金,同時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請各級財政資金獎勵和補助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借款人落實續貸條件的,承擔足額按期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引起應急轉貸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應急轉貸資金歸還、補足的清償責任。因合作銀行過錯或者違約導致市應急轉貸資金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同時取消該銀行當年市級評優和申請各級財政資金補貼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對于相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應急轉貸資金借款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條應急轉貸資金的收入,繳納相關稅費后,盈余部分歸市工業投資集團。當有其它社會資本參與時,扣除相關稅費后,盈余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
第八章解散
第二十六條應急轉貸資金可根據政策及市場需求變化情況,經領導小組討論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決定停業或解散,解散時的凈資產由市工業投資集團收回。當有其它社會資本參與時,解散時的凈資產按各方實際入股比例返還原出資方。
第九章其它
第二十七條對申請市應急轉貸資金的企業,在辦理轉、續貸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產抵押事項時,國土、房管等相關管理部門開辟綠色快捷通道,予以優先辦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