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72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11-04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5年度連云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16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2015年度連云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5年度連云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2015年度連云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4日
2015年度連云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節能減排工作,有效治理大氣污染,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配置、企業運作相結合。根據城市規模、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治理需要,確定推廣數量和推廣車型,制定年度推廣計劃。推廣應用中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決定性作用,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努力培育適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政策和市場環境,探索創新運營管理模式,重點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
(二)堅持示范營運與全面推廣相結合。以示范和推廣為手段,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物流、電力等公共服務領域以及私人應用領域推廣應用一批新能源汽車,引導和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并為今后全面擴大推廣應用打好基礎。
(三)堅持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相結合。以應用帶動市場、以市場促進產業,通過示范運營培育和擴大市場需求,提升研發能力,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增加產品品種,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
二、目標任務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要求,我市被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自2015年起,省政府按年度下達推廣應用任務。結合省政府下達的任務,2015年,我市計劃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220輛,其中用于公共交通領域200輛,郵政物流領域20輛,分別由市交通局、連云港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連云港市郵政管理局負責落實。同時,根據推廣應用需求建設一批充換電設施,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運行體系,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可靠運行機制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加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國科辦函高〔2011〕322號)精神,建立新能源汽車示范運行監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車事故預警信息系統及緊急處置機制,加強新能源汽車示范運行的數據采集、統計分析,建立新能源汽車示范運行效果評估體系。示范運行的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要全部安裝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控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控和管理。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對車輛駕駛員、充電站從業人員、車輛維修人員等進行專業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要明確專門的安全責任人,確保運行車輛安全可靠。
(二)鼓勵購買新能源汽車
1.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對符合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并納入連云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購置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2015年的補貼標準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以及《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印發〈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省財工貿〔2015〕19號)等文件執行,補貼范圍是納入推廣應用計劃且在連云港市區購置、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以后年度的補貼標準及范圍按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執行。
2.加快充電設施規劃與建設。由市經信委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依據連云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需求,盡快出臺充電基礎設施規劃,以滿足今后大范圍推廣應用對充電基礎設施的需求,并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貼。
3.減免新能源汽車相關稅費。按照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工信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4年第53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由工信部和稅務總局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相關稅費減免政策由市物價局、稅務等部門根據國家、省政策,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4.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從2015年起,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20%,以后逐年提高。
5.新能源汽車與現有運營車輛享受同等待遇,進入營運領域。鼓勵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物流配送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
(三)健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服務保障體系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在推廣應用城市至少有一個固定的售后服務點,對相關汽車產品進行保養和維修。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測試,確保運行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可靠。對報廢電池要指定專門單位進行回收處理和再利用,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帶來安全隱患。建立新能源汽車應急充換電保障體系,確保車輛在特殊狀態下的安全穩定運營。
(四)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效果評估體系建設
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示范運行的數據采集和統計分析,對推廣應用的效果進行科學評估,并定期對外公布,以提高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社會影響力,提高公眾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認知,帶動社會各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連云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經信委主任任副組長,東海縣、灌云縣、灌南縣、贛榆區、海州區、連云區、市開發區、徐圩新區、市發改委、經信委、科技局、公安局、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規劃局、建設局、住房局、城管局、交通局、質監局、物價局、機關事務管理局、連云港市郵政管理局、連云港供電公司、連云港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明確各部門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規劃指導和統籌協調,有力推進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和產業發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精神,落實省政府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補貼政策。在國家、省財政補貼基礎上,由財政部門制定出臺《連云港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補貼細則》,安排相應財政配套資金支持。對充換電站、充電樁基礎設施建設、充換電服務及廢舊電池回收處理再利用單位在規劃、用地和建設運營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三)強化檢查考核。按照確定的分年度推廣目標和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推廣數量、推廣車型、充換電設施建設、安全運行管理、配套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等。
(四)完善發展環境。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各界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和接受程度,形成社會機構、公眾易于接受、樂于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良好氛圍。
附件: 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附件
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各縣區:負責轄區范圍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工作,根據相關要求,做好充電設施規劃及建設、相關政策出臺等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協調指導重點項目布局和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充換電站建設規劃布局。
市經信委:負責協調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負責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協調各部門嚴格按照推廣計劃,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研究提出連云港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政策措施;根據推廣數量向國家和省申報補助資金,及時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上報推廣應用進展情況,并對推廣應用效果進行評價。
市科技局: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科技計劃申報、產學研等方面政策和措施,加強行業共性技術平臺建設,支持科研院所、重點企業開展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研發和技術攻關,加快高新技術及產品成果轉化;支持、督促相關運營商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的實時跟蹤、數據收集與分析及故障診斷系統,組織開展相關的研究。
市公安局:負責新能源車輛牌照核發等相關事宜;負責充電站等的消防審核和驗收;負責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行管理工作等。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專項補貼資金;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稅收、財政補貼政策、市級專項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及相關設備的政府采購管理。
市國土局:負責充換電站、充電樁及相關輔助設施建設的用地保障,辦理相關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土地征收、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做好項目建設的用地報批和供地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充換電站、充電樁及相關輔助設施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重點項目的環評審批;對汽車廢舊電池處理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新能源車相關配套政策研究和推廣應用等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新能源汽車相關基礎設施規劃,審查相關場站布局方案并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
市建設局:負責協調充電樁和充電站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法規標準協調;負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的施工許可,建設過程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備案等相關管理工作。
市住房局:負責協調已建成小區內充電樁和充電站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
市城管局:負責新能源環衛車輛的推廣應用實施工作,根據相關要求,配合新能源環衛車輛財政補貼申請等相關事宜。
市交通局:負責將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列入市交通總體規劃;負責公交、出租、專用車駕駛員、維修人員、運營調度人員的專業培訓和運營安全知識培訓工作,做好運營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的實施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新能源汽車領域開展標準化示范和技術質量檢驗檢測工作以及充換電站的計量檢測工作;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產品質量監測中心;加強對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質量跟蹤和監測。
市物價局:制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價格政策、鼓勵新能源汽車使用收費和價格政策。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務車的推廣應用實施工作,根據相關要求,配合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請等相關事宜。
連云港市郵政管理局:負責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實施工作,根據相關要求,配合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請等相關事宜。
連云港供電公司:配合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為全市范圍內的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公網提供便利。
連云港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的推廣應用實施工作,根據相關要求,配合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財政補貼申請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