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3-0023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3-05-02 |
標 題 | 印發關于加強全市河道“河長制” 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3〕3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加強全市河道“河長制”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印發關于加強全市河道“河長制” 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全市河道
河長制 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加強全市河道河長制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2日
關于加強全市河道河長制管理的實施意見
河道作為防洪排澇的天然屏障、水資源的主要載體、生態環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性資源。實施河道管理河長制,是加強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從源頭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環境,有利于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河道資源,有利于組織全社會力量共同保護河道,實現河道資源長效管理、長期發揮效益。為切實加強河道管理與保護,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166號)要求,現就加強全市河道河長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以維護河道生態健康為目標,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為重點,以河長制管理為抓手,統籌河道功能管理、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治理,嚴格河道岸線及水域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嚴格入河污染物總量控制,加大河道治理與保護力度,促進河道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013年全市82條省骨干河道建立河長制管護制度,2014年全市18條重要區域河道建立河長制管護制度,2015年全市全面建立縣鄉河道和村莊河塘河長制管護制度,到2020年實現全市河道管護現代化,構建互聯互通、引排順暢、水清岸潔、生態良好的現代河網水系。
二、工作重點
(一)全面落實河道河長。全市82條省骨干河道、18條重要區域河道和縣鄉河道、村莊河塘按現行屬地管理體制,結合防汛工作責任制度,由河道(河塘)所在地人民政府領導擔任河長。主要職責是督促建立河道管護隊伍和管護制度,協調落實河道維修養護經費;組織實施河道疏浚和環境治理;檢查河道工程維護、水域岸線資源管理,協調河道管理范圍確權劃界;依法組織查處各類侵害河道的違法行為。
(二)切實明確部門職責。水利部門負責河道日常管護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設施建設,河道岸線、堤防、水域、取排水等管理。環保部門負責河道及周邊環境整治,組織入河污染源治理,保護河道水質。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破壞河道資源、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的非法行為。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在推進村莊土地整理中落實河道保護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為,推進河道確權劃界工作。規劃部門負責按照河道藍線規劃落實藍線范圍內的水域、土地的保護。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對通航河道岸線保護、水上交通運輸的管理,嚴格船舶和危險品管理,加強對通航河道運輸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運輸危險品的監管,調查處理通航河道水上交通事故,協調解決水上運輸等水事糾紛。林業部門負責加強河道濕地和堤防綠化管理。農業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監管。漁業部門在服從河道防洪、排澇和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加強河道養殖管理。
(三)強化水域岸線管理。根據河道保護規劃,規范河道岸線利用行為,明確河道岸線開發利用控制條件和保護措施,建立藍線管理制度。加強河道水域保護,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補償制度,因經濟社會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水域的,必須落實等效補償措施。
(四)嚴格水源地保護。對設有飲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依法清除河岸兩側各類污染源,依法拆除、關閉或者搬遷影響飲用水安全的各類建設項目和設施,加強隔離防護、水源涵養和生態保護,強化水質水量監測,建立安全預警系統,制定應急管理預案,確保供水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河道管理河長制由各縣、區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水利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參加,建立市、縣(區)河道管護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河長制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工作。
(二)落實經費保障。各縣、區政府要切實落實公共財政對河道管護的投入,建立長效、穩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機制。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河道堤防占用補償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于河道管護工作。各級要從水資源費、水利建設基金、防洪保安資金等經費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于河道管護工作。
(三)加強監督考核。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河長制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河長制考核辦法,規范河道管理行為,量化河長管理績效,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因失職、瀆職導致河道資源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甚至造成嚴重災害事故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