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7-0511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7-11-0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投資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7〕15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投資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連云港市政府投資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與運作,參照《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產業發展基金,是指由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委托國企代行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支持相關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分類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管理,其設立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實現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作的有效結合,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投入實體經濟,推動全市創業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
第四條 基金首期規模為2億元人民幣。資金來源為公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國有企業資金及其他社會資本。
第二章 管理架構和部門職責
第五條 基金管理架構原則上包括基金管委會、基金出資機構、基金運營機構三個層次,按照基金組建方案和管理辦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根據基金實際運作需要,可增設投資決策委員會、托管銀行等架構。
第六條 基金管委會由政府負責組建,由政府領導任主任,財政、發改、經信、科技、農業、商務、旅游、金融辦、國資委、金融控股、工投集團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基金管委會負責基金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等重大事項決策工作,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設在財政局,負責基金管委會的日常工作,基金管委會辦公室主任由財政部門負責人兼任。基金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基金投資的管理制度文件,并對有關制度及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
(二)審議基金的發展規劃、基金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工作總結;
(三)審議基金管理績效目標考核情況;
(四)審議財政對基金出資方案或增資方案;
(五)其他應當由基金管委會決策的事項。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明確監管職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加強對基金運作與管理重點環節的監督管理。
1.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委托國企代行出資,籌措落實財政出資資金,制定基金管理辦法,開展對基金的財務監管、收益收繳和績效考核,并負責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
2. 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發改、經信、科技、農業、商務、旅游等部門圍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研究提出相關領域基金投資方向,建立本行業項目庫,定期向基金運營機構推薦本行業的投資對象名單,為項目投資提供對接服務,參與基金管理辦法的研究制定、行業監管、考核評價。
3. 基金監管部門主要職責:財政、發改、金融、國資等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監管。
第八條 基金出資機構:由已有或新設的國有獨資企業受財政部門委托代行出資人職責,編制基金組建及增資方案,負責選聘或委托基金運營機構和托管銀行,對基金運作進行監管和指導,履行對基金出資職責,做好基金年度財務審計和運營機構的考核評價,執行基金管委會決議及定期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基金運作情況,一般不直接參與具體投資運營。
第九條 基金運營機構:根據基金管委會的要求和基金出資機構的委托,按照委托協議約定負責基金的日常投資和運營工作。具體負責收集基金的投資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資計劃對擬投資合作項目進行盡職調查、投資談判、擬定章程或合伙協議、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專業化運作,制定并實施基金投資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等,定期向基金出資機構報送基金運作情況。
第十條 基金出資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合同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條 基金的出資機構應高度重視基金工作,積極配合基金管委會辦公室發揮組織領導作用,做好基金的內控管理及人力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第十二條 基金應圍繞市委、市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規劃,發揮基金的引領帶動作用,扶持培育更多成長型、科技型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第十三條 基金可與上下級政府資金及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具有行業特征的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發展基金。政府出資或注資在基金中所占投資比例不得高于50%,社會資本由基金運營機構依法募集,政府注資或委托國有企業代行出資到基金部分不納入社會資本統計。
第十四條 鼓勵基金實行直接投資、跟進投資,根據不同類別的投資對象,可采取直接參股、參與定向增發或優先股等形式,但基金出資完成后占投資對象的股權比例一般不高于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單個項目投資規模原則上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20%。
第十五條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四章 運營機構和運作模式
第十六條 基金出資機構應當采用公開方式選聘或委任基金運營機構,基金運營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實繳注冊資本或出資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并根據受托管理基金的規模相應提高注冊資本數額;涉及對外募集社會資本,須通過基金業協會備案;
(二)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三)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技術指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章 基金退出、讓利及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七條 基金出資機構應在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或注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十八條 基金投資項目的收益分配方式應在章程中載明。對基金投資于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項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讓渡。基金出資機構應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收益讓渡、風險承擔等考核機制。
第十九條 基金運營機構管理基金發生的費用應專項列支,具體比例應在委托協議中約定。
基金運營機構管理費用按照委托協議進行支付,原則上按照基金實際到位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和過往管理業績確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費用,按未來業績確定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分成。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基金管委會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對政府基金運作的相應監管機制。基金運營機構健全投資決策規程,按照“公開、透明、擇優”的原則確定基金投資項目,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確保基金規范運作和管理,更好發揮基金政策引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出資機構要認真履行出資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基金運營機構加強對基金運作的內部管理,對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并建立健全包括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組織和風險控制流程在內的風控合規體系及內部管控制度,嚴格實行規范的投資項目征集、篩選、預審、投入、退出等全過程的運作管理工作,并視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專項審計,有效防范運作風險,確保基金運營安全和有效。
第七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考核的組織和指導工作,負責制定考核實施方案,提出年度工作要求,依據目標開展考評,并確定考核結果應用方式。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配合開展考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核指標包括基金的工作機制、制度保障、運作管理、帶動效應、量化績效指標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考核指標實行百分制,包括管理指標、政策指標、效益指標(詳見附件)。
第二十五條 為進一步調動基金投資積極性,及早發揮效益,考核時,要將被投企業營收及利潤增長率、基金投資進度、帶動社會投資額、基金杠桿率作為重要考核內容。
基金投資進度=當年實際投資項目的資金總額÷(基金待投資的認繳出資額度÷基金剩余投資期(年數))×100%
帶動社會投資額=基金參股或注資基金帶動的社會資本金額。
基金杠桿率=基金總投資額÷基金中政府出(注)資金額×100%
第二十六條 基金的績效考核結果是基金對外投資、后續出資、退出讓利以及實施獎罰、補償政策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第八章 定期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 每半年度結束后45日內,基金運營機構要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基金出資機構報送基金資金及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基金運營機構要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基金出資機構提交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基金運作和管理中如發生重大問題,基金運營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基金出資機構及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并提出對問題的處置建議方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基金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參照表
附件
基金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參照表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考評要點 |
備注 |
管理指標 (20分) |
工作機制(10分) |
領導重視1分、組織架構2分、運作機制2分、運營機構是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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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5分) |
管理辦法2分、政策集成2分、統計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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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管理(5分) |
信息披露1分、定期報告2分、風險控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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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標 (30分) |
基金杠桿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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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市內企業或項目比例 (6分) |
市內企業個數2分、投資市內金額2分、市內比例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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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中小企業比例(4分) |
投資中小企業個數2分、中小企業比例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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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度(10分) |
由財政部門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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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標 (50分) |
被投企業營收同比增長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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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企業利潤同比增長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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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率(10分) |
基金的投資收益不低于一年期商業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下浮15%都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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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管理(20分) |
當年實際投資進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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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退出情況10分 |
逾期允許協議展期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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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動社會投資額(10分) |
政府注(出)資部分不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