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9-0008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9-06-15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9〕7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9年6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的服務管理,更好發揮外地駐連機構作用,促進我市與其他地區的合作交流,進一步規范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連云港市設立非經營性機構(以下簡稱駐連辦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地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連云港市設立辦事機構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負責登記管理。
第四條 外地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連云港市設立辦事機構,須向市發改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交批準成立的文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提交加蓋批準單位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申請公函。內容包括擬設立的駐連辦事機構名稱、職責任務、業務范圍、隸屬關系、人員編制等;
(三)駐連辦事機構負責人任命書及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在連云港市依法建造、購買或者租賃辦公場所的有關證件、證明或者協議復印件等。
第五條 市發改委對申請設立駐連辦事機構單位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進行登記后,向其業務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政府批準部門發送詢證函,收到復函確認后,發給《全國各地駐連辦事機構登記證》。縣級以上行政機關駐連辦事機構的設立登記情況,由市發改委報市政府備案。
第六條 新設立的駐連辦事機構在辦理印章刻制、組織機構代碼、銀行開戶等手續時,相關部門需要出具證明的,可持《全國各地駐連機構登記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駐連辦事機構登記證有效期三年,駐連辦事機構須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到市發改委辦理驗證手續。
第八條 駐連辦事機構的基本任務:
(一)促進地區間合作與交流,發展區域經濟;
(二)組織開展物資、人才、技術、文化交流、科技研發及市場拓展活動;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地區間政務、經濟、市場、項目等方面的信息;
(四)完成主辦單位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駐連辦事機構均為非經營性機構,不得直接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如需開辦經濟實體和開展具體經營活動的,須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第十條 各省、市級政府駐連辦事機構是該地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積極協助市發改委做好其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區)政府及所有企事業單位駐連辦事機構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原設立單位撤銷駐連辦事機構,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到市發改委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全國各地駐連辦事機構登記證》原件;駐連辦事機構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電話變更須辦理變更手續,并報市發改委備案。
第十二條 市發改委應當定期通過媒體將備案登記的駐連辦事機構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十三 各駐連辦事機構應依法維護其員工的合法權益,并按照有關規定為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駐連辦事機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我市相關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市發改委應及時掌握駐連辦事機構變動情況,為駐連辦事機構提供相應政策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和組織其參與我市開展的國內合作與交流等重大活動,并幫助其協調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
第十六條 駐連辦事機構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和成績的,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七條 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國土資源、房產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為駐連辦事機構服務工作。
(一)駐連辦事機構的組織設置和建設,按市有關規定辦理;
(二)駐連辦事機構的常駐人員及其家屬、子女應向暫住地公安部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因工作需要調離本市的,應及時申請注銷暫住人口登記。居住滿三年以上,本人要求戶口遷入的,可申請辦理本地常住戶口;
(三)駐連辦事機構人員的適齡子女需要在我市就近借托和借讀的,按市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駐連辦事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發改委可予以注銷登記。注銷登記后,原《全國各地駐連辦事機構登記證》自行失效。
(一)無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和經費來源,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時間超過一年的;
(二)逾期不辦理驗證手續,經催辦仍未按要求進行驗證,時間超過三個月的;
(三)工作行為超出駐連機構職責范圍的;
(四)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投資促進局《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