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22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12-26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3〕21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連云港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的執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連云港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一條為維護城鎮職工合法權益,改善婦女就業環境,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的執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連云港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合法權益,改善婦女就業環境,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未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職工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設立生育保險基金。
第四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五條 各級財政、衛生、計劃生育、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按照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市本級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為0.8%,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助資金應當優先用于繳納生育保險費,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用。
第九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所工作過的單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6個月(含6個月)的;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
第十條 女職工生育、流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本人原工資照發,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對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育的,延長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增加產假1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20天至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引產或者足月死產的,產假90天。
(二)女職工因生育、流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在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所需符合規定項目和標準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下列標準支付給女職工:
1.順產1200元;
2.難產2800元;
3.七個月(含七個月)以上引產或者足月死產1000元;
4.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引產550元;
5.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下流產的不超過200元;
6.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30元;皮下埋植劑80元,取出皮下埋植劑35元;輸卵管結扎術250元,輸卵管吻合術500元;
7.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8.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的產時妊娠高血壓綜合征(重癥子癇)、羊水栓塞、子宮破裂三種疾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2500元(含2500元)以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報銷,250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50%。因生育引起產褥感染、產褥期出血、乳腺炎、膀胱炎四種疾病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200元(含200元)以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報銷,200元以上報銷50%。產假之后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三)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標準為當地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
第十一條 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生育醫療費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支付生育醫療費。
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職工生育保險范圍,不能享受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生育醫療費的50%。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參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住院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服務范圍和由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或者檔案托管機構,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確屬特困企業,因經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應當提出繳費計劃,到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生育保險費,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緩期繳納生育保險費,但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緩繳期內,經辦機構繼續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生育保險費,拖欠期間發生的生育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兼并、破產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清償應當負擔的生育保險費,并向當地地稅部門一次性繳納。
第十六條 職工及其親屬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并可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職工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疑義的,可以直接到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連云港市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連政發[1996]48號)同時廢止。